从42个租赁违约案例看风险管理的现状与趋势

更新于:2014-12-30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周婕作者:反馈字数统计:23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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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对2013年至2014年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所有涉及到融资风险的42个案例进行统计,得出如下统计结果。

第一,从租赁标的物角度讲,违约案件大多集中在工程机械;从承租人类别角度讲,违约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个体承租人

第二,涉案的合同金额以一百万至五百万元居多

第三,发生违约的时点一般落在租期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范围内。在租期的后三分之一期内,违约发生的可能性大幅下降,这与我们调研中的结论一致,因为承租人认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租金,此时的违约成本将提高。这一统计结果也特别提醒租赁公司要在合同租期进行三分之一之后做好动态监测,加强管理。

第四,我们定义合同违约的平均处理时间为合同发生违约至二审终审结束的期间,那么案例统计出的平均处理时间为2.14年(不包括取回租赁物),当然处理时间在3年以上的案例数量并不少。对比欧洲,从发生违约至租赁标的物取回的平均处理时间为八个月。因此,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任何一家租赁公司都不希望发生违约事件,违约之后也不一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因为诉讼确实费时费力。

接下来,分析一下应如何处理违约事件。在一个项目发生违约时,最重要的是控制租赁物。

这种做法有两种作用:其一是根据欧洲的处理经验,62%的违约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仍可继续执行。因为控制租赁物通常会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生产,所以大部分善意承租人会通过生产经营交付欠款,很少一部分案例需要诉诸法律。其二是一旦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出租人可以凭借自身在设备处置方面的专业性,通过出售租赁物弥补损失。根据欧洲协会的数据统计,在无法续约的违约合同中,22%的合同可以通过出售租赁物达到零损失。因此,租赁物的出售是租赁资产回收的核心来源,欧洲的租赁物出售价值占资产回收比例高达80%以上,不过在现行市场出售租赁物并非易事

从我们的调研结果和案例分析来看,这一系列的处理手段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取回租赁物已经面临很大的阻力,通过出售租赁物弥补损失更难。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在取回租赁物方面,比如承租人方面会有阻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地方法院执行不力。租赁公司可以将目标客户定位于中小企业,并不是因为高风亮节,而是由于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但如果取回租赁物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将对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非常不利。因此,保护租赁公司这一权益值得我们协会、研究人员不断呼吁、不断宣传,引起社会的重视。

在开展实务过程中,如果租赁公司面临租赁物无法取回的现状,那么可能会采取增加抵押担保来降低风险敞口的做法。实际上,从统计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涉及到了回购、抵押担保等。回购作为一种业务创新,其实存在争议。42个案例中,厂商直租占到了59.52%,对于这部分违约的租赁合同,二审中回购人起诉的情况占47.62%。回购人的抗辩理由分为六类,如果不履行回购责任,可能抗辩回购担保的合同不具备效力、回购的条件没有成就、回购的合同不应与融资租赁合同同等审理;如果履行回购责任,可能会要求减轻责任。这里我特别提出,回购合同的性质界定可能存在争议。举一个经典案例,承租人在第一年租期结束已发生违约,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经逾期三个月,回购条件成就,回购人应履行回购义务,但出租人在三年的合约结束后八个月才通知回购人。这造成该案的罚金高达五十多万,而涉及的租金总额才九十多万。案件审理过程中,回购人抗辩他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由于出租人没有及时通知回购人,该担保责任已无效。出租人抗辩回购属性应当是附条件的一般合同,诉讼期为两年。虽然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出租人胜诉,但此类争议在42个案例中一直存在。

我们很有幸地采访到一些资深经理,他们都认为做业务不能仅采用抵押担保回购等降低风险,而应当更看重承租人自身的品质和可能的违约风险。其中一位在台湾从事租赁业务二十几年的经理总结的三点经验,我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点,对于承租人财务报表造假的事情,可以通过寻找造假过程中的逻辑漏洞。

第二点,通过检查承租人水、电、煤等的消耗量了解支撑公司经营的真实动力。如同李克强总理的观点,对于了解一个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情况,并不一定需要GDP,反而铁路运输量或用电量等数据更能反映真实的经济动力。第三点,对于租赁物,除了关注设备通用性外,更要关注其产生现金的能力以及该现金流在公司整体现金流中的比重。另外,生存时间越长的租赁公司,可以在违约案件的数据累积中找到共性,试图通过模型方式预测,从而提高业务效率。我们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对于一个中小企业同等规模的案例,在需要一星期时间进行评审,但美国的评价体系最快可以在十二小时内完成评审。建立数据库并运用模型进行业务评估,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数据匮乏及样本的选取差异也会阻碍这一发展。

下面,我想讨论设备风险。我在这里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即资产损失涉及到追偿责任的合同如何设计的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承租人的设备被大火烧毁,按照合同规定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但合同中有涉及回购人。承租人对保险的追偿意愿不强烈,出租人也不主动处理此事。一方面,回购人在偿付或担保违约租金时,保险赔偿金属于该项金额预算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回购人在保险中没有直接责任或直接受偿的问题,这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索赔方面不积极,而需要回购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在租金受益权转让时也会出现,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后和大家交流一下国际上风险管理的趋势,主要从三方面阐述。

第一,信用信息获取的新渠道,互联网、物联网将在我们未来的信用风险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二,风险对冲技术。除了诉诸法律,我们是否可以设计金融产品,通过满足并协调缔约双方的动机解决纠纷。

第三,资产组合管理。通过资产组合与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租赁公司的风险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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