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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 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 钟鑫 陈府申 金杜律师事务所字数统计:1134字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对接的基础资产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在众多类型的基础资产中,票据作为一种具备包括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特殊性质的有价证券,以其诸多适合于进行结构化的特点,成为了广受追捧的热点资产。由此,各类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亦层出不穷。结合我们近期进行的诸多票据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实践,我们总结了部分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热点法律问题,供各位读者批评。

两种业务模式

从业务模式来看,目前票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如下两类:

1.收益权转让模式

即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所衍生的一切及任何现金流入收益创设收益权,并将该等收益权整体或者经拆分后向投资者进行转让。具体而言,前述收益权作为一种具备或有债权性质的合同权利,一般包括:(a)票据在包括票据由持票人提示付款在内的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b)票据经贴现或其他处置/出售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c)票据项下担保(如有)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d)票据被拒付后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如有)行使追索权后取得相关票款的权利;(e)票据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等。

该种模式的特点是,投资者与融资方仅具备一种或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方对于投资者的全部还款义务仅受限于票据是否产生现金流入收益。若因票据自身之固有风险导致未产生现金流入收益的,融资方不会以自身信用介入并因此成为投资者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信用债务人。

2.P2P转让模式

即构建以票据作为担保的P2P关系。具体而言,即以投资者作为出借人,以持票人作为借款人构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前述债权债务关系而言,一般会约定以票据项下所产生的现金流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并同时以票据作为担保品进行质押担保。此外,亦存在以特殊目的载体现行与持票人构建债权债务关系,然后特殊目的载体将前述债权进行整体或拆分转让的业务模式。

该等模式的特点是,除后文所要提及的票据质押以外,从表象来看,其法律关系与业务模式与一般的P2P贷款基本类似,故也应受限于关于P2P的相关监管要求与监管口径。

两种担保方式

无论是采取收益权转让模式亦或P2P转让模式,从主债权本身均难以使得投资者从法律上真正享有票据项下之权利。因此,无论是在收益权转让模式项下的履约债权或P2P转让模式项下的金钱债权,均需要以票据质押作为使得投资者真正享有票据项下的实体担保权利的重要手段。然而,受限于《物权法》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交付与质押背书是对于票据质押的生效和要式要件。在存在众多投资者的情况项下,无法实现每一投资者对于票据质押的占有和背书。由此,一般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解决前述问题:

1.担保代理人模式

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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