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直贷业务模式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天津自律机制作者:天津银行字数统计:1417字

1、业务模式

内保直贷业务是企业占用自身外债额度,由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放款的业务。本业务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量、贸易融资投放量等多项指标完成率,同时不占用境内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其创利水平高于流动资金贷款。

2、政策支持

自2016年以来,跨境政策在资金“扩流入”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其中对于境内企业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放宽尤为明显。

2015年发改委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制,2016年开始又推进了外债规模试点和对外转让债权等多个外债工作;其次,人民银行下发的《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统一了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将原先在自贸区试点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所有企业(房地产企业与融资平台除外)都可以在不超过净资产2倍的额度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同时,对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收和预付)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本外币贸易融资不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再次,外管局下发的《关于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允许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并放宽了资本项目资金的使用条件,对资本项下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

综上,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旨在便利企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扩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监管要求

目前,办理内保直贷业务需严格遵循的主要外汇政策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关于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等相关管理规定。银行要切实履行基础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义务;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加强对担保履约倾向性的审查;加强对担保项下境外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的审核;要按照穿透式管理原则对担保品质量进行评估,详尽调查担保申请人保证金来源。

同时,根据29号文规定对于银行办理内保直贷业务,除有外管局另有明确规定外,不需到外管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发生履约担保的,银行用自有资金偿付境外债权人。内保直贷业务只需要境内债务人到外管局进行外债备案、注销登记。

4、尽职审查要点

(一)贸易背景真实性:严格审核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和融资期限的合理性,确保基础交易真实、合规。

(二)资金用途:确定债务人的融资用途,贷款资金用途需严格按照外债使用规定执行,并与贷款合同一致。

(三)判断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及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债务人主体资格需符合监管要求及境内银行规章制度要求;明确债务人到期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债务人自身需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在内保直贷业务中,由于债务人与保函申请人为同一境内企业,境内银行在授信审查中可以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融资需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作出判断;境外银行对债务人也会进行授信准入,对相关内容作出判断,同时取得境内外银行授信的客户信用风险较低。债务人取得授信后需到外管局进行外债备案登记,并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用途使用外债资金,相当于债务人该笔担保项下资金同时受外汇局、境内银行、境外银行(或境内银行离岸部)的共同监管,违约风险进一步下降。【完】

版权声明: 所有注明”信源:租賃視界“的图像音频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转载时须注明“来源:租賃視界”。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本站观点。报道中出现的商标属于其合法持有人。 本网站所载文章系出于非营利、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站内提供的部分文章和图片资源或是网上搜集或是由网友提供, 若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权益,敬请来信来电通知我们!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