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流通[2015]35号-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数据统计及规范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于:2015-11-13  星期五已有 人阅读 信源:天津商务委作者:天津商务委字数统计:953字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融资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数据统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工作

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有关精神,委托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管理“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天津)”,并做好相关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信息统计、行业风险分析等工作。市租赁协会应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和市商务委有关要求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督促全市融资租赁企业信息填报;

2.负责企业填报信息和数据的审核,对有问题的信息或数据及时与企业沟通修订。

3.做好企业服务工作,配合市商务委开展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指导企业按要求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4.负责实时监控企业上传数据,统计分析融资租赁企业运营情况,对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跟踪了解,上报市商务委。

5.做好企业经营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做好经营数据填报工作

各融资租赁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协会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三、规范经营行为

融资租赁企业要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自觉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四、建立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委。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联系方式:市商务委流通处 王晓龙 电话:58665730;外管处 王惠恩 电话:58665912

租赁协会 安颖 电话:27224166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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