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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业、一个企业要长期持续发展,必须科学地配置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冷静分析、精心培植核心竞争力;在差异化服务中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以获取合理的市场份额。本文结合租赁业的现状,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 加速折旧,延迟纳税问题

1、 不适用于所得税代征的企业

经营性租赁的租金直接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超过三年的融资性租赁以租赁期和折旧期孰短原则计提折旧,统称为租赁的加速折旧功能。以此加大承租人税前成本,降低其帐面利润,实现所得税延迟缴纳。为承租人带来税源融资好处,但延迟纳税功能的适用前提是企业严格按所得税汇算原则解缴。 

但现在许多开发区为吸引投资,对民营(私营)企业实行所得税代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代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缴纳所得税后,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不再按所得税汇算原则解缴。这种税赋政策下,通过租赁加速折旧,加大租赁期内的成本(但不影响销售总额),将起不到延迟所得税缴纳的作用。

2、 注意逆选择

通过租赁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减少租赁内的帐面利润延迟纳税;进而加快投资回收规避投资风险。但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事实上决定是否采用租赁服务的决策人(如国企负责人,民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以及"资本运作高手"等)期望企业早出业绩,要么不用租赁,不加速折旧,要么通过租赁以租金低于折旧的支付安排,延迟折旧,夸大特定时期的利润,反而给投资者带来新的风险。

二、 租金的均衡支付与承租人可运用资金减少的矛盾

承租人支付租金,应依据项目创利进行税前列支(即每期支付租金的多少,取决于项目的现金流)。因而租金的支付既可以是均衡的:等额法,也可以是非均衡的:前少后多,前多后少,两头少中间多法等,但租金支付肯定是多次密集的。比之于信贷传统上到期一次归还,租金表现为多次均衡支付,其好处在于:可减轻企业到期一次归还带来现金流的压力,减轻偿债对经营规模带来的震荡,此外,多次密集归还便于债权人及时发现债务人的财务隐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免酿成大的风险,补救已晚。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租金多次均衡支付,事实上降低了债务人(承租人)期内平均可用资金的规模。比如,三年期1000万元贷款,到期一次归还,债务人三年内平均可用资金为1000万元;而三年期1000万元租赁,按季租后等额还本法,租期内承租人平均可用资金仅542万元,只相当于贷款的一半多一点。

此外,现代银行一方面吸收了租赁多次还租的合理内核,立足于债务人的现金流,逐步采用多次密集归还贷款的作法;一方面在企业当今信用记录欠佳的情况下,银行往往接受企业提前归还贷款,而不视为违约。即是说:多次均衡归还已不再是租赁的"专利"和优势。

三、 以租赁粉饰报表的功能有量的限制

租赁表外融资功能及租金非均衡支付安排,可能起到粉饰承租人报表的作用。但运用此功能必须控制好度,否则租赁将成为别有用心者作"假帐"的工具,成为欺骗投资人、债权人的"帮凶",再现美国安然事件的风险。根据目前资本市场(股市)和货币市场(信贷)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认为:

1、通过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规模宜控制在承租人(表内)总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下。

2、承租人上市募股、增发配售新股,发行公司债,吸收风险投资,私募扩股等,需通过租赁将表内负债调到表外,以降低资产负债比或提高流动比,调节的幅度宜控制在5个百分点之内。

3、通过租金非均衡支付,或以租赁促销功能安排销售,调节承租人年际盈利水平,(主要参照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须连续三年净资产盈利率平均在10%以上,其中一年不得低于6%的规定)租赁对净资产盈利率的调节宜控制在3年百分点之内,且不能连续二年进行调节。

此外,租赁对债务人财务指标的硬性要求通常比信贷的标准要低,但无论资产负债比,流动比,总资产及净资产创利水平,连续经营情况等门槛,我们认为只宜比信贷标准低1/5-1/4为宜。门槛过低,将带来高的风险,这是租赁(比之于信贷)特有的物权不足以抵抗的。

四、 承租人违约时的租赁资产处置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违约(不能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行使其所有权收回租赁资产,剩下的问题是收回租赁资产的处置。

对经营性租赁(出租服务),收回租赁资产,是处置变现,还是重新出租,完全取决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无关。但出租人对承租人已使用租赁资产尚欠的租金,有追索权。

对融资性租赁,实质在融资。对承租人而言,极相似于按揭消费,分期付款购买,或BOT项目融资。租赁期中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在扣收所有保证金后仍不足以收回应收未收租金(加速回收租赁本金及已占用期的租赁收益),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以应收未收租金量为重要参数予以变现,若不足,继续向承租人追偿,若有余,多余部分应归承租人,以彰显示公平。这里的处置原则应与债权人处置抵押物,偿债物的受益原则相一致。

在融资租赁中,笼统地讲承租人违约,收回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要么与"不足偿债时要向承租人追偿"不对等;要么"在偿债有余时不归承租人拥有"不公平。比如,一宗1000万元5年期按季租后等额付租法的通用设备(正常折旧期为10年)的融资租赁案中,出租金缴付租赁本金20%的保证金。正常付到第3年,第4年违约,至此出租人扣收保证金200万元,加上前3年已回收的租赁本金600万元,共800万元,尚欠收200万元,收回租赁物,该设备使用时间只有30%,理论上为7成新,以200万元起价拍卖,最终处理变现为400万元(变现率为40%),出租人扣收属自己的200万元后,其余200万元应转交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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