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融资状况

目前在市场上投资分布式光伏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亦有民营企业。但其主要融资渠道都是银行贷款。国有企业实力雄厚,有些凭借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有些拥有自己的融资平台,可以通过集团优势,凭借其他产业的高额授信,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因此在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在支付20-30%的自有资金之外,便凭借母公司的担保或者融资平台的优势,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相形之下,民营企业因缺少足够的担保,融资难度较大。尤其是当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较大,同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时,民营企业更是难以拥有足够的抵押而导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至于保险、基金、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除了国网集团下属的英大保险正在开展分布式光伏业务,并且正处于起步阶段,其他金融机构因为对分布式光伏缺乏了解,都鲜有涉及到分布式光伏发电。

因此,分布式光伏发电即使前途光明,但却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融资市场的主要问题是: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日益重视与金融支持严重脱节;具有竞争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与金融的市场化运作不相匹配;

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新的能源供应形式与传统金融手段单一不相适应。一面是平稳增长的市场需求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一面是资金融通市场的日趋狭小,使得分布式光伏发电与融资市场正处于这样不匹配的矛盾之中。

1. 金融机构缺乏对分布式光伏的深入了解和认识。相对于火电厂和水电站来说,分布式光伏属于新生事物,即使相对于大型光伏地面电站,也属于新生事物。众多金融机构对其了解很少,甚至完全不了解。有些只是从媒体上了解到一些信息,缺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深入认识,这些直接导致了他们不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即使投资对于风险的把握不明使其对此类项目提出的条件比较高,从而使项目综合融资成本较高;

2. 融资形式单一。尽管存在支持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定向增发等形式,但是实际中大多数项目仍然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而其他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从资金收益要求上来看要高于银行,由于分布式光伏目前尚未构建起成熟且具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此类机构一直没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融资服务中。

3. 银行融资严重受限。早在2011 年中,银行对光伏产业的态度已经“变脸”,“断贷”和提前“收贷”更使寒冬中的光伏企业雪上加霜。2013 年8 月,欧盟“双反”最后协商阶段,多家银行明确表态:如果高税率确立,对光伏企业将加大限制贷款和清收未到期贷款的力度。在制造业受限的同时,下游市场也同样被波及,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包括新能源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可见对分布式光伏的风险评级是较高,授信更加谨慎。

4. 商业模式不明确。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处于初级阶段, 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中涉及到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投资人、EPC 公司、ESCO公司等项目开发商,学校、住宅、医院、工业厂房等各式屋顶所有者,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等。在这些利益相关方中,如何体现各方权责利,尤其是电流和现金流如何流动,尚处于摸索之中。

现在实际中的商业模式有如下几种。

模式一:屋顶所有者与用电方相同,EPC 公司为投资方,另外两方为电网公司和金融机构。

中广核深圳机场10MW 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广核太阳能负责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深圳机场提供光伏电站建设所需的屋顶资源、地面电气设备的使用场地;使用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电站所发电量余电上网。中广核太阳能从银行获得贷款。

模式二:屋顶所有者、投资方与用电方相同,资金全部自筹,另外两方分别为电网公司和EPC 公司。

绿色和平位于北京顺义区北务镇林上村的5kW 光伏发电项目采用此种模式。绿色和平拥有屋顶,自己投资,聘请EPC 公司建设电站。所发的电量优先自用,余量上网。全国第一个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同样的模式。事实上,大多数户用光伏系统均采用此模式,或者在此模式上减少了EPC 公司,而是自己动手安装。

模式三:电站所有者、电力使用者和出资方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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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具体的工业园区而言,可以有如下多种模式:

一是统一开发模式:由园区成立投资公司同意开发园区内的厂房屋顶。如目前所推广的工业园区项目,由于部分园区屋顶的厂房为园区统一出资建设,均为标准化厂房,可由园区成立投资公司,利用园区的标准化厂房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金融机构如银行为电站提供融资支持,园区内的企业使用该分布式电站所发电力,投资公司利用光伏所发电力进行获益。

这种模式打包开发园区屋顶,形成规模化效应,由园区投资公司为主体进行开发,也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解决园区内与电力用户交易的问题。

二是分散开发模式:由园区内企业单独或与园区投资公司参与的形式共同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屋顶资源,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而园区与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出资,成立投资公司或基金,对园区内企业开发的光伏电站进行融资,这种模式的主体仍旧是园区投资公司,与统一开发模式不同的是,允许部分企业入股甚至是控股,如此获得的收益多方共享。其实上,在这种模式中,参股或控股的企业也可以是园区外的企业,如分布式电站开发商等。

5. 电站效率和光伏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由于政策的刺激,很多企业贸然进入光伏行业,光伏产品和电站质量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从相关数据来看,部分完成建设的光伏电站质量问题严重,一些建成仅几年的电站光电转换率严重衰减。其他如光伏组件变黄爆裂、支架事故在光伏电站现场也屡见不鲜。光伏电站效率和质量关系整个电站的投资回报期,电站使用寿命的延长与发电效率的稳定,才是保证电站收益最关键的两个方面。但目前对于光伏电池的转化率、衰减、电站的收益如与预期是否一致很难把握,长期的发电量也难以保证,从而影响投资信心。

6. 建设运营管理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电站业主与屋顶业主不是同一方时,将难以达成协议且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即使达成协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盈利情况与用电方的运营情况密切相关,一但电力需求出现问题或变化,电站盈利和运营都会受到影响;不受电网监管的光伏分布式发电项目,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跟踪和监测系统,相关数据统计困难。

7. 缺乏清晰的信用体系。光伏产品和电站的标准和认证体系的不完善,无法支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对产品和项目做出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级,相关的保险和担保体系也不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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