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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业营商环境的十一点建议

屈延凯  2019-05-18 15:33:23  

1.明确内资融资租赁不再试点,与外资租赁同等准入门槛正常备案注册。 金融机构即将对外资全面开放,试点已十四年了,还要试点到何时?

2.内外资租赁与金融租赁做的同样交易行为,所得税税前提取应当一视同仁。特别是商租的运营资金也是靠银行信贷支持的,商租实质上就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平台——服务实体经济的抵押贷款部(设备抵押贷款的法律保障是优先受偿,抵押贷款率偏低。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平台给企业做第三方的设备投资,负债借款人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租赁资产的投资的法律保障是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企业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对实体企业来说,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其实质就是以融物替代融资)。为保障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以及购买商租融资租赁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安全,提高商租的抗风险能力应当给予其与金租一样的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3.明确规定非一般纳税人(采购,非盈利机构或批准的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作为承租人通过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或金租及商租采取委托承租人代购,金租或商租赁可适用增值税税负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承租人可根据1994财税字26号文的规定,取得应税货物增值税发票。 

4.当承租人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时,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委托承租人购买,承租人直接取得货物的进项税票。出租方提供的仅是资金融通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货物的应税行为,应适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5.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和商务部联合审批外资比例超过25%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打通金融租赁公司的利用外资,境外发债,跨境配置资源的通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鼓励有产业背景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走出去,实现实现市场战略全球化,产业布局国际化,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支持战略的贯彻实施。        

6.发挥自贸区优势

大力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推进落实战略的重要举措。开展出租人和承租分别在承租人所在国海关两边的所谓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在任何一个税制成熟的几乎都做不成,因为出租人在境外,不是承租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一般都会征收租金所得10—20%预提税,交易成本实在太高。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主要有如下四种模式:

(1)充分利用自贸区政策。在自贸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进口设备或配件的市场定位是市场,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或对保税区进口屯货出售回租变现(允许提前还租)。根据关内企业生产流程的需求,还租提货,过关纳税(关税、增值税),合理利用自贸区的保税政策。

如果设备或配件市场定位是国外市场,则企业可在保税区内设总装配厂,国外采购设备及部件因为入区没入关,则进口保税,转口无税,企业提供的部件或零配件则可及时出口退税。

(2)可以让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和其投资股东企业联合承租,境内企业还租,境外企业使用。

(3)也可采取境内母公司承租还租,同意让其境外投资的子公司使用。

(4)出租人在境外设融资租赁公司,成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以合理价格跨境采购国产设备进口属于一般贸易,永远不倾销,有利于平衡国际贸易;

境外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灵活的租赁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有效应对所在国的反倾销。若与当地的居民企业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与当地及合作伙伴做的“五通三同”。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 这“五通”是统一体、缺一不可。“三同”就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三者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互利共赢。

如果我们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所有具体项目都采取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原则,并坚持不懈的做下去,就一定可以有效服务和推进落实家战略,为完善全球治理结构,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取得辉煌成绩!

7. 银租合作服务中小和科创企业

中小科创融资难,资信不够无抵押。

银租合作助实体,设备租赁好办法。

我来负债你使用,破产隔离有保障。

租贷结合期限长,优势互补笑哈哈。

费率高低是表象,税前收入巧筹划。

银行信贷保生产,设备租赁上规模。

中小科创转观念,市场商机最重要。

机会成本代价大,不算小账事业发!

商租与银行或金租合作,不仅可以使银行信贷资金有了好的物权保障。还可以采取先贷后租,租贷结合,产品接力,债务人转换(出售回租),延长企业用款期限,使客户的资金使用期限长短与经营现金流匹配,不要客户倒钱还贷,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客户对长期资金的需求。

金租和商租合作,可以优势互补,共享客户资源。商租拿资产端,金租来买单。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还可以促进银行或金租靠利差生存发展向真实资产的理财及资管银行转型。何须“无还本续贷”这种完全违背金融运营规律的所谓创新!

8. 完善融资租赁业要素市场建设。产业链的上游企业都是大中型企业,不缺钱,能借钱,还能凭借市场第地位欠钱。相反产业链的下游小企业或是科创企业,却往往缺钱,借不到钱,好不容易生产的产品,又往往被人欠钱。但手里拿的都是上游比他资质规模都大的企业的好债权。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鼓励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融资租赁,保理公司,采供链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交易平台。拉动社会资金,加速资产流转,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结构调整,用资产变现的差异化倒逼信贷利率市场化。

9. 在金融机构即将对外全面开放的同时,对内向民营投资机构全面开放亦应是战略决策的题中之意。在2016年相关部门就责成全国工商联在中民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省民营企业设立民营金融投资机构。据悉很多省份已经行动起来,例如:河北省批准设立的中冀投,山西省批准设立的中晋投等。设立融资租赁,金租都是这些民营投资机构投资的必选投向之一!

10. 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无疑会对金融企业的混改提高巨大商机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民营企业的活力,创新力以及央企的行业和区域性风险控制力。现在以往不倒的国企已经改成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做出了铺垫,除了上市,混改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11.  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转型的建议

融资租赁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是监管转型的核心。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定位是生息资产的投资(屠光绍语)。合同法,物权法是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国务院2015年颁布的68号文和69号文是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租赁(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业(现代服务业)行业管理法规。对部门“法不授权,不可为”,对市场经营主体和个人“法不禁止皆可为”,银保监会颁布的任何行业管理的文件均属于部门规章。任何部门规章的制定和颁布必须依法依规。

根据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搞好放管服的精神,外资租赁公司的境外投资人资质是否也可以放宽?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用自己的注册资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监管吗?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境内外银行借款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自有放款银行把控具体项目的风险关,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是否也可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规划、标准、统计、监督的规章制定和营商环境的改善工作。对只有牌照,一年内没有开展业务的空壳公司由工商和统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及时注销该企业。实现备案制也可以有效杜绝目前倒融资租赁卖牌照的乱像和背后可能出现的贪腐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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