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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股权众筹纠纷案“人人投”被诉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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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股权众筹纠纷案“人人投”被诉法律分析

2016-02-09 肖飒lawyer次阅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首例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目前双方正在胶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股权众筹,也终于遭遇诉讼。有诉讼不用怕,关键是要知道为什么出现纠纷,以期化解矛盾,避免损失。且听飒姐分解。

1、谁违约?

2015年1月21日,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诺米多公司)与运营“人人投”平台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飞度公司)签署《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前者委托后者通过人人投平台在互联网寻找投资人,融资额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某时尚餐厅。后双方发生纠纷,诺米多公司作为原告,于4月14日将飞度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飞度公司支付违约金XX元。从合同法的角度,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违约,除了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之外,基本都要参照当时合同的具体约定。从公开资料分析,《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的混合体,居间合同部分是人人投作为信息流中介撮合融资方和投资人达成合作;委托合同部分是诺多米委托飞度协助撮合前后的资金流、对接投资人等服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到底飞度是否应按照合同给诺多米放款,未放款行为是否违约。飞度公司认为,诺多米承租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租金每平方米13元高于同地段均价等,为维护投资人权益最终不放款。诺多米公司认为飞度向86人融资违反《合伙企业法》,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放款。本案应当特别查明合同对于放款的规定,达到哪些条件即可放款,是否有除外条款。也就是说,只要融资人具备哪些情形,飞度公司就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委托为融资人发放融资款。临时叫停是否有合法、合理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些将是以后审理的重点。

2、“人人投”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等。其中一个基础罪名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该罪名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176条,具体而言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备四个条件构成本罪。这四个条件是:(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2010年12月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有一定条件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人人投是否非法吸存,取决于平台所属公司也就是飞度公司,是信息撮合平台,还是自己吸收百姓钱财再进行投资,判定这些问题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不可随意定罪,建议各方慎重。

3、股权众筹平台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正如飒姐所言,法律风险分层次,最重的一层叫做:刑事法律风险,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就是非法集资类风险。这种风险,应当特别注意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分离,还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设置,避免形式上和实质上平台吸收不特定多数人的钱款。平时大家比较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标准是30人(个人吸存)和150人(企业吸存),但更应当重视金额限制是20万(个人吸存)和100万(企业吸存),超越限额达到一定条件即可入刑。第二层叫做:行政法律风险,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而言,就是证监会、工商、税务、金融办等机关监管和处罚。诚然,股权众筹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但实际操作中,管理机关众多,各类检查和处罚较多。第三层才是:民事法律风险,本案即股权众筹民事法律风险的典型。由放款与否引发的合同纠纷,被融资企业告上法庭,或被投资人告上法庭等。民事法律风险虽然不会伤筋动骨,但将影响企业形象,一旦败诉引发负面评价,对企业品牌和美誉度有伤害。

综上,“人人投”作为股权众筹行业的标杆企业,遭遇被诉一案,对其本身未必是坏事。通过此案,“人人投”所属飞度公司,可以对合同条款设置重新安排,梳理企业运营中的各环节法律风险点,减少诉讼纠纷。同时,也应当对非法集资类风险严防死守,避免引发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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