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

你应当知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關注我们你应当知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首页 > 融资租赁法律 > 企业法律

你应当知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2016-02-09 协力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一、经营者集中定义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情况

在执法方面,到今年8月,《反垄断法》已经实施6周年,6年来,商务部共立案945件,审结875件,最近3年年均审结210件左右。6年来,商务部无条件批准849件案件,约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7%;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2件,两者加起来约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

 

三、经营者集中的几种形态

1、经营者合并

(1) 吸收合并:甲收购乙,乙不再存在,或成为甲的子公司;

(2) 新设合并:

甲和乙合并成立丙,甲乙均不存在;

甲和乙合并成立丙,甲乙均成为丙的子公司。

2、股权或资产收购:甲从乙处收购了丙(股权或者资产),或丙的部分股权,       取得了对丙的控制权。

3、新设合营:甲和乙投资设立合营企业丙。甲和乙均对丙具有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的几种形态(其他情况)

1、甲通过合同安排或者人事安排控制了乙。

2、单独控制变成共同控制,如交易前甲单独控制乙,乙从甲取得了丙的部分权益,交易后甲乙共同控制丙。

3、共同控制变成单独控制。

4、交易前甲乙丙共同控制丁,丙将持有的丁的权益卖给甲乙,之后甲乙共同控制丁,不是集中;如果丙卖给了戊,交易后甲乙和戊共同控制丁,则是集中;

5、被动集中: 如交易前甲是丙的第一大股东,且单独控制丙,后甲将其股份分拆成许多份出售,原来的第二大股东乙成为了第一大股东,且对丙具有控制权,即使乙没有新购股份,也属于集中。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申报标准(营业额)

跨国公司:人民币100亿,人民币4亿;

公司:人民币20亿, 人民币4亿。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第三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即如何计算营业额):

(一)该单个经营者;

(二)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四)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五)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所以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某个经营者自身的营业额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是加上应当计算的有关联的其他经营者的营业额,可能就达到了应当申报的标准,对于其母公司是大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尤其如此。

 

六、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人

1、合资企业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

2、股权转让

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七、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了要提交申报书、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

 

八、主管机关

商务部反垄断局

其职责包括:拟定法规+审查+处罚

 

九、调查程序及时限

立案

免责声明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推荐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