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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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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宣判

2021-03-26 次阅览

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天津市首例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宣判,认定了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支持了出租人的主张。

此案件为原告(出租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承租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电视栏目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许可的方式租回使用。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按期支付,构成违约。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坐落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作为唯一一个专业化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庭。在现行法律制度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取向不明确、规定不明朗的前提下,在包容审慎监管的政策环境下,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对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审判问题开展了充分调研并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类案检索研究,秉承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认定了涉案以电视栏目著作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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