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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尽的企业上市失败解析

發佈時間:2016-02-09 信源 © 企业上市点击:

IPO失败的原因归根到底其实就两条:历史沿革不清晰,盈利能力被质疑!基本上所有的失败原因都是从这两条衍生出去的。

▶先说历史沿革不清晰,衍生出来的问题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高管变动、土地和房产出资、频繁变更股权。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这条其实是最核心的,中介机构做上市审计尽职调查的时候,对这个也是非常关注的。如果历史沿革存在重大瑕疵,基本上是做不成的。但是很多拟上市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有国企改制或者集体企业改制的背景,早年间监管政策不明确,手续会出现很多的不规范的地方。

此外不少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出于融资便利的考虑,会非常频繁的转让股权(尤其是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在没有孵化器或者风投助跑的阶段,非常容易出现文件缺失和出资不规范的地方。这些就需要中介机构去判断,这些瑕疵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程度了,一旦出现判断失误,在过会的时候就会被视同政策性障碍直接否掉。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金能科技、中矿资源勘探、东方红航天生物、天津三英焊业等等,都是如此。

▶然后就是盈利能力被质疑,这个衍生出来的就多了,比如过于明显的财务报表粉饰、所在市场本身扩容性较差、净利润严重依赖非营业因素(税收或者主要债权人减免)、创业板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收入和利润增速明显放缓、税务风险等等。这样的例子非常多,比如上海同济同捷、高峰石油机械、苏州恒久光电、上海奇想化工等等。

其实出现这些问题尤其是财务问题,基本上中介机构都是有预判的,只是有的时候企业迫于风投压力会仓促上会,很多问题是在还没有妥善解决或者中介机构团队认识还没有统一的时候就暴露出来,导致一步错,步步错。当然不排除有的时候是中介机构明知事不可为,为缓解企业施加的压力或加收费用而刻意忽略问题申报。

做了这么多年的IPO,感觉上还是要小心谨慎对待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要心存侥幸。因为任何一个过程中被你不重视的问题,在过会的时候都有可能被审核员抓住然后被无限放大,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中介机构之间一定要加强沟通,诚然,每个机构处于自身的考虑和职业判断对每个问题的风险考量都不太一样,但是至少出现的事情要及时通报。如果让审核员抓住各个机构出具的文件中存在判断分歧的地方,那就太不值了。

对企业而言,专业的事情一定要由专业的人士来做,既然请我们中介机构来做,那就相信我们,别自作聪明!否则出了漏子,我们想补都来不及!

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路上,被证监会发申委否决发行上市申请、撤销已经通过的核准、向证监会撤回上市申请材料,均属于上市失败。IPO失败将对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造成重大打击,打乱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失败导致员工流失、社会负面关注等,甚至导致企业走向衰败。因此对失败教训的借鉴,在企业准备发行上市阶段显得相当重要。但很多IPO企业冲刺上市失败,是自己作死,而非外在因素。

1孤独求败,脱离券商规范辅导要求,我行我素

有的企业上市过程中,不听券商关于上市辅导规范的要求,十分自我,略懂点法律法规知识,就我行我素。在上市中,许多不许做的事情,他偏做,理由如下:中石油、石化、银行等央企都这么做,上世纪上市的企业也这么做,我为何不能做。券商就说了,人家央企是国务院批准上市后才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材料的啊?上世纪跟本实际政策有区别。但企业勇气可嘉,就坚持到底,作死到底。比如法规要求上市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券商要他处置参股企业,减少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企业以央企等为案例坚持做,而且关联交易越做越大,自寻死路挡也挡不住。隆基股份第一次被否,就是因为跟无锡尚德的服务费关联交易过大被否,第二次上会就乖了,摆脱了与无锡尚德的关联关系才有机会上市。有的企业说,世上本无路,人走多了就有路了,无人敢先,我奋勇为先。我想,大多数人选择的一定是正道,谨慎的道,你选择肯定是歪门邪道,否则为何大家都不走这条道呢。

2不重视上市,各方关系不摆平,仇家举报起诉

有的企业上市前没有足够重视,没有给职工股权激励,或者股权激励等事项引发员工内部矛盾;跟竞争对手恶意竞争,树敌过多。俗话说,内贼难防。外部的竞争对手防范,主要自己合法经营,对方就找不出瑕疵。但企业内部矛盾激发,则可能导致火山爆发。员工手上的料,肯定让老板吃不好睡不好,死法一定很痛苦。往往会发现,项目已公告发审会时间,但证监会又很快发布了暂缓审核或取消审核的情况。做出这一决定的很多原因是被举报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有关举报事项,因此“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如果有举报就要尽量核实。

据分析,上会前数小时被取消上会资格的同花顺,失利的主要原因是同花顺涉嫌“推荐的炒股软件属虚假宣传,诱骗股民投入升级软件”而被举报,存在影响发行的问题。凯立德导航当年上市的时候,竞争对手都纷纷向法院起诉侵权事项,知识产权纠纷导致公司无法在A股路上走下去,最后只能登陆新三板。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主要是企业要有处理纠纷的应对能力,要及时化解矛盾,为上市构建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很多企业由于举报,导致媒体新闻负面报道铺天盖地,企业最终在上市路上倒下。

3财务造假

业绩指标是重要的上市条件之一,也是投资者特别重视的因素。因此,有了良好的业绩,才可能有机会登陆资本市场。但很多企业业绩出现波动,下滑,不符合上市财务要求,就动歪脑筋。特别是创业板,要求业绩连续增长,业绩下滑了就没法上了,许多企业就想起了财务操纵的手法。A股历史上,被揭出造假上市的典型案例,既包括主板的通海高科、红光实业,也包括中小板的绿大地、胜景山河等企业。

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上会稿中有重大遗漏。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未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4关联方控制了发行人的生产、销售环节,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

发行人的重要的销售收入、生产、采购都来自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有严重缺陷,利润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按照规定,发行人必须拥有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具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在上市前,必须切断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关联方收购或转让来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但许多企业仍然顶风作案,带病上会,冲刺挑战发审委。

被否案例如下:

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公司与控股股东持续存在机器设备、存货转让等关联交易,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相互代付电费、共用商标等行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2011年3月之前你公司与关联方沁阳思可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2009年、2010年沁阳思可达与你公司存在纯碱供应商的重合;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3月存在较多资金拆借。你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

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智能化产品代理销售两部分,2011年毛利比重约为75%、25%。其中,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市场竞争激烈,2010年你公司在建筑智能化前50名企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约1.29%。2010年9月,金石投资、滨江控股、自然人股东吴忠泉和杨铿增资成为你公司第四至第七大股东。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4,386万元、4,981万元、3,088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3.21%、19.67%、9.54%。发审委认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海澜集团曾是上市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2010年,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家主要供应商与海澜之家、海澜集团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未就上述具体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发审委认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特灵通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妹夫梁秉东(林含笑配偶)控制的企业,是你公司的主要代工厂之一。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对河源特灵通的委托加工交易占当期同类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2.60%、22.62%及36.04%。2011年度,河源特灵通为你公司加工手机459.59万部,占河源特灵通总加工量的74.13%。综上,报告期内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锯联和长沙环胜报告期内系你公司前五大客户,而你公司第二大股东中联重科系长沙环胜的主要客户。同时,金锯联和长沙环胜均系湖机国际的主要股东,而中联重科系湖机国际的第一大客户。另外,金锯联、长沙环胜、湖机国际的主要股东均系你公司和中联重科的前员工。这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业务不独立,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

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你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威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为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别为900.48万元、1734.43万元、1872.87万元,占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9.14%、79.81%、35.09%。报告期内你公司转让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前后与其交易金额较大,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5内控摆样子,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控机制是指企业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的一套政策、制度、措施与方法。财务核算混乱是内控机制薄弱的常见体现。许多企业在上市时,只注重形式,不重视实质。对于需要规范的事项,往往摆摆样子给中介机构看,甚至拒绝整改。在没有保证的内控下,会计也无法准确的核算成本和收入,会计政策滥用的情形处处可见。

6由于内控被否的案例很多,举几个案例如下:

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未能对下列事项的合理性提供充分可靠证据:

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成套设备中的单机均价分别是单独单机均价的1.99倍、2.71倍和2.66倍,成套设备毛利率高于单机产品毛利率。

对需要交付并投入运营的“成套设备”,在该成套设备中的各批次单机设备单独签字确认验收后,即确认该单机的营业收入。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7会计核算薄弱,不规范,没有高薪请有水平的财务总监

会计核算如果违背会计准则和企业具体实务,财务报告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真是情况,特别是会计政策滥用或错误使用,必然导致上市失败。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披露建筑工程设计成本核算方法时称,对于项目直接费用的计提依据是每个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乘以项目的预估总直接费用,减去之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但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你公司在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时,未按照上述披露的方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成本中的项目直接费用进行核算。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聆讯现场也未就上述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的占比约为80%,其中化工原料、工程塑料等主要原材料的占比在报告期内出现一定的变化。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主要产品类别充分披露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的告知函回复以及聆讯现场均未能对上述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成本信息,无法印证你公司报告期内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收入为3,169.94万元、利润为1,303.34万元;预测2009年第四季度收入为2,055.54万元、净利润为908.85万元,预测2009年全年收入为5,225.48万元、净利润为2,212.19万元。你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则显示其未能实现前次申报时披露的盈利预测且数据差异较大。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报告期内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883.74万元、3,275.60万元和8,404.4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22%、39.00%和67.71%,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0.83%、4.73%和30.64%。你公司对报告期内硬件产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反馈意见回复中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字起为“圈钱”,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与企业的发展和业务相匹配。但许多企业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随便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报告,以为政监会不会关注这个问题,导致最后光荣牺牲。融资必要性不足也属于募投资金运用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能够自筹解决资金问题,就没必要上市融资。如前文所述的福星晓程和同济同捷等公司,申报材料都显示其账面资金充足,是“不差钱”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如果仓促上市,往往被怀疑为“上市圈钱”。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所依据的产品和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董事会未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另外,你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可行。

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电设备为产能过剩行业,重点支持的是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风电行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而你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1.5兆瓦、2.0兆瓦、2.1兆瓦风电设备铸件,上述情形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5万吨2.5-6兆瓦风电大型铸件关键部件项目”,产能较2010年增长142%,而你公司2.5兆瓦及以上风电设备铸件报告期仅实现少量生产及销售;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1年1月1日后需要履行的合同及意向性订单情况,2.5兆瓦及以上产品占比也不高。你公司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不相适应,且新增产能存在市场销售风险。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具有可行性。

9上市权力和利益斗争不止,董事高管频繁变动

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是上市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有的企业上市时,却为了利益不惜调整人事,造成董事高管的频繁变动。老板认为,只要自己在,就没实质变化,但监管部门不这么认为。看看具体案例:

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前,公司董事会由6人组成,后经过3次调整增加至9人,除去3名独立董事外,3年内董事会仅张浔、刘新平二人未发生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了重大变化。

10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为了隐瞒发行障碍,有的公司采取硬伤不披露,或采取虚假披露和误导性陈述的方式,希望不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但13亿人都在看这份招股书,你就保证没有人了解内幕,看来这招是风险很大的。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2011年11月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比,你公司2010年3月向证监会首次报送且经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3家关联人的情形,同时还存在1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你公司2011年3月向证监会第二次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5家关联人的情形。在未披露关联人中,嘉成设备、嘉成技术和山德视讯的业务范围与你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重大遗漏情形。

11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和输送利润

企业上市中,许多企业造假动机提升,毕竟业绩是IPO考核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通过第三方操纵利润比较困难,风险也大,于是许多企业都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调节IPO企业的利润。所以,关联交易一直是证监会IPO审核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证监会也要求拟上市公司在辅导时就应该减少和停止关联交易。但还是有很多企业关联交易不停,具体被否案例如下: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2010年12月,你公司股东资兴良美以每股3.90元增资305万股,占你公司发行前股份4.99%。你公司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向资兴良美采购7—8龄雌性西伯利亚鲟、杂交鲟和史氏鲟,该批采购鲟鱼价值共计3,660.10万元,重量共计131.49吨,计划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现加工;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110.28万元和10,318.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81.10万元和3,482.39万元,扣除与资兴良美关联交易影响后,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63.83万元和7,978.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24.85万元和2,765.00万元。上述交易对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影响重大。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你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威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为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别为900.48万元、1734.43万元、1872.87万元,占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9.14%、79.81%、35.09%。创业板发审委认为,发行人资产不完整,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TCL为你公司第二股东,报告期内你公司向TCL采购原材料并向其销售平板电视等订制电源,其中向TCL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683.38万元、2709.02万元和1856.34万元,其销售价格比销售给第三方的同类产品价格分别高3.25%、14.11%和16.29%。TCL采购你公司大尺寸平板电视定制电源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产品价格相比,2009年12.78%-11.29%,2010年高10.31%-8.86%,2011年不存在可比产品。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作出合理说明。发审委认为,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12、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A、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B、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A、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

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

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B、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C、验资报告复核

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D、取得批文及证明

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属实?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免予处罚的明确意见,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国资委的批文,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处罚的证明文件。

E、股东承诺

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

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

责任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

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果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

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

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F、中介机构意见

拟上市公司出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定,但如果在首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的意见也同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

G、诚信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特别留意。

2、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三年。

第二个层次:经过规范,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3、具体出资瑕疵的解决办法

A、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公司法》(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和2006年1月1日后)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如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解决办法:

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

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B、以债权出资(即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对于以债权出资(以债权转股权)虽然未在列,但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只要是债权真实、程序合法,无论从工商部门还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予以认可的,如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有明确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是采用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使企业以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形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里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予以了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C、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限额

《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以高新技术 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如“深府办〔2001〕82号”文),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如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按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定。

D、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是否需评估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且2005年12月31日前“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2006年1月1日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公司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中小板、创业板均然,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2.追溯调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

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账面净资产折合股本。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申报会计师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股改之前的财务数据(主要指股改审计由不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承担的情况)。如为调增净资产,则为超额出资;如为调减净资产,则为出资不足。

拟上市公司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追溯调整股改前的净资产(股改时,原按企业会计制度口径下的账面净资产折股),与此类似。

解决办法:

超额出资的,应由股改前原股东承诺超额出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供新老股东共享;出资不足的,后文详述。

另一个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是,由申报会计师以近期时点为基准日,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重新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拟上市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如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意,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大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否则应该履行减资的法定程序。

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规定:“拟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三年又一期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原则,确认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可比期间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为可比期间的申报财务报表。”

E、改制评估日与公司成立日间隔较长

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如果改制评估基准日与公司成立日中间相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必定会产生损益,如果产生收益应归哪方所有,新设公司还是原所有者?如果产生亏损则很可能使出资资本不充足,如何解决?对于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务必界定清楚,决不可擅自归为新设企业。

更为常见的,在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过程中,如果审计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不同,由于有限公司还在正常经营之中,因而此期间也会产生利润或亏损。

解决办法: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如果是出资不足,见后文详述;如果是多出资,要么返还给原出资股东(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改不适用),要么取得原股东的承诺函,明确归属于全体股东共享(国企改制要考虑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F、出资不足

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出资不足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小于验资报告及协议、章程,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拟上市公司自身的资产对拟上市公司增资,如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公司以非可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如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合差额)转增注册资本,如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公司以应付福利费转增资本(“财工字[1995]第29号”《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转作职工个人投资),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公司以资产的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资产评估增值不能作为改变账面资产原值的条件),如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同一资产重复出资,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从中介机构借款出资后,又归还中介机构,如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解决办法:

充分披露可能受到的处罚,取得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处罚的证明。

取得其他批文及证明(工商局确认出资且免予处罚的文件);股东补足出资;验资报告复核;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G、划拨地出资及出资资产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2007年8月30日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划拨土地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前不得作价出资。

但部分拟上市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确实存在股东以划拨用地作价出资的情况,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严格讲,以划拨用地出资属于一种出资不足的情形,解决思路上,适用于出资不足的解决思路和方式。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来解决的。

若拟上市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在投入拟上市公司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解决思路上,应该首先考虑补办产权变更手续。

上述两个问题也有另一种解决办法,就是:瑕疵资产转让;取得批文及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国资委、上级单位的批文);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H、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出资

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出资,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

股东以报废资产作价出资,报废资产指已办理完报废手续,尚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股东以其整体改制时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作价出资。整体改制时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指股东在进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未将其纳入评估范围,但实际归其占用的资产。

股东以未合法注销的子公司资产作价出资。未合法注销的子公司资产指股东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该子公司已注销,但注销程序存在瑕疵。

解决办法:

1取得批文及证明(情况不同所需批文不同1、2主要为上级单位、国资委的权属确认文件;3主要为工商确认子公司已注销的文件)。

股东承诺(主要适用3)。

中介机构意见(主要适用3)。

I、其他事项

1.增减资同时进行,未履行减资程序

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都对减资、注销等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注册资本变动的,也需履行相应的程序,这是因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具有对外公示的性质。从现实情况看,企业在减资的同时有新股东增资,易忽略减资程序的履行。如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解决办法:股东承诺

2.实为新设但工商按变更登记设立

拟上市公司的前身为国有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是以净资产作价出资新设有限责任公司。操作上常出现误以为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自然由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所以没有向债权人、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也没有办理原国有企业注销登记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类似。如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上,新设与整体变更很好区别,前者是股东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设立一个法律主体;而后者则是股东将企业的净资产折为新公司的股份而成立,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新公司承继。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角度来看,尽职调查的起点,对新设公司而言则是新设公司成立之时;而对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其起点必须是原公司设立之时。

解决办法:取得批文及证明(确认原企业已注销);股东承诺。

3.倒签成立日期

拟上市公司为了争取上市额度指标,于设立时将设立时间提前至T

年,相应部门各项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落款(或颁发)日期均提前至T年,而实际签署(或颁发)日期为T+1年,股份公司实际成立和开始经营的时间为T+1年。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解决办法:

取得批文或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对设立时间提前不予追究;确认成立相关文件有效,成立日期为T+1年)。

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日期的更正手续。

运行三年。

此类程序上的瑕疵问题在解决方式上,基本都遵循一个原则,即“由上而下”的解决思路:先向有关部门(一般要至省级部门)打报告请求予以更正并不予追究公司责任,在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再由具体经办机构予以更正,追究责任的事由于已得到批复“豁免”,因而也已不存在。

4.股权代持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果存在代持现象,即股权不清晰。包括拟上市公司暂时收购持有离职员工的股份,如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解决办法:

终止委托代持。特别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上市融资是手段不是目的,本末倒置最终将会被上市梦想所吞噬。十年间,殒命在上市途中的企业可以列一串长长的名单,他们失败的故事除了带来长长的唏嘘,更有不尽的教训。

如果将上市当作唯一的目标,在冲刺IPO的路途中,企业经营最终会失去理性。虽然有不少企业成功冲关融资,完成了漂亮的一跃,但也有一些企业一头栽倒在上市路上。立立电子首开IPO申请先批后撤的先例;安徽九华山上会未通过,打破了内地企业二次上会没有失败的传说;深圳海联讯境外上市未果转投创业板,却被疑其股权结构转换方面存在瑕疵。

上市之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对失败教训的借鉴,在企业准备发行上市阶段尤为重要。怎样掌控资本游戏话语权?如何降低上市犯错率?虽然企业上市失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根据最近两年的案例,依然可以归纳出企业上市失败的十大典型原因。

管理层重大变动。创业板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管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被否决的天津三英焊业,2009年1月12日,两名董事朱树文、卢迅代替因工作变动辞职的李琦、覃西文进入董事会。此时距离公司申请上市不到一年,最终上市失败。

募投资金效益风险大

未过会的赛轮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其募投资金投向之一是生产半钢子午线轮胎,并说明该产品80%用于出口,且北美市场占其出口总额的50%。但在赛轮股份上市的过程中,不曾料到2009年国际环境突变,美国宣布对产自的轮胎实施3年惩罚性关税,其募投项目未来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类风险还包括经营模式变化、项目可行性等,这些都需要企业给予全面的分析论证。如上海超日太阳能募投资金的投向是,将光伏电池片产能从现有的20兆瓦扩充至120兆瓦,增加幅度为5倍,同时电池组件产量增加1.82倍。但在2009年,光伏产业还未复苏,在也被认为是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公司募投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都缺乏合理解释。

融资必要性不足也属于募投资金运用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能够自筹解决资金问题,就没有必要上市融资。如前文所述的福星等公司,申报材料时其账面显示资金充足,是“不差钱”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如果仓促上市,往往被怀疑为“上市圈钱”。

此外,募投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及管理能力不匹配,企业小马拉大车,则会存在较严重的匹配风险;某些投资项目手续不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权属纠纷的不确定性

立立电子早在2007年就向证监会递交了IPO申请材料,于2008年3月5日通过发审会审核,5月6日获得IPO核准批文并完成资金募集。但是,立立电子的上市一直备受社会质疑,被认为掏空另一公司浙大海纳资产并二次上市。证监会在接受举报后,调查发现立立电子在2002年部分股权交易程序上有瑕疵,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确定性。

2009年4月3日,证监会发审委在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上撤销了立立电子IPO核准批复,并要求将全部募集资金连本带利退还投资者,开了证券市场IPO申请先批后撤的先例。

信息披露质量差

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神州泰岳曾在2008年冲击中小板未果,在2009年9月24日的网上路演中,神州泰岳董事长王宁对投资者表示,中小板未通过是因为“对审核所关心的问题理解不充分,回答陈述不够清楚,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导致委员有不同意见。但是公司本身不存在持续盈利能力及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

有不少拟上市企业,申请材料未按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以及招股说明书准则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由于投资者更看重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当坦诚相待,尤其是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无论准则是否明确规定,申请人公司均应披露。否则,如果在发审委会议上被发审委委员当面指出问题要害,对上市过程的危害性反而更大。

在另一例个案中,某申请企业在成立之初设计了一套“动态股权结构体系”,把内部员工股东分为三档,股东每退一个档次,折让50%的股份给公司,作为公司的共有股权。为此,公司出现了股份代持和多次内部股权转让,但申请材料中对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且未披露股东代持的情形,上市最终失败。

中介报告瑕疵

企业IPO一般要聘任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IPO的成功与否,除了企业的基本素质之外,还包括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以及服务质量。

中介报告瑕疵往往见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律师报告。如评估报告未经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师签字,或者相关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格,均可被发审委认为是无效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便不能作为企业某个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也可能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注意审计报告的签名、签字是否有错。律师报告同样如上述情况,一定要找有经验的审计、律师、评估部门参与企业上市,否则就是花小钱坏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