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之委托租赁自《融资租赁运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P271

【摘要】先了解何为委托租赁最早官方规定的委托租赁的概念存在于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业已失效),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首先,先了解何为委托租赁

最早官方规定的委托租赁的概念存在于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业已失效),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现行的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这一规范内关于委托租赁的提及有如下两条:

  •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其实我们从行政规范的理解上来理解委托租赁还是有限制的,说的太模糊了。因此还需要结合当初制定委托租赁概念时需要结合当时的金融业态环境来理解委托租赁,是不是和信托有一定的关系呢?还点立法本意需要向老前辈们去进一步了解一下。有些专家认为委托租赁到底是不是一种租赁业务模式还需要探讨。个人认为,委托租赁算是通道模式的一种,严格来说不能和售后回租、直接租赁这两种层面的分类等同,它只能是附着于标准分类。公开出版物《融资租赁运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P271(李中华著)里这么说:委托租赁本身并不一定是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委托租赁是否为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应当依据委托关系涉及的“租赁”的性质——租赁或融资租赁确定。书中给出一个交易结构图:

从图中以及大部分的资料中发现: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较为独立的存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整理交易结构

从 @旧都金字塔 的问题可以看出,现处于合同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因此先整理一下范本中主合同结构(需要说明的是范本只是范本,不是标准也不是不可变):范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联结很紧密,但是我觉得也是可以拆分开来的;可以重新梳理一下把范本的结构拆分成两个合同,把条款都安排好,也能实现联结紧密的效果。

三、延伸阅读

租赁视界之《委托租赁专栏》

《委托租赁与委托贷款的异同分析和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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