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处置时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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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是代 @sys 提问,问题需要进一步整理。  i( X2 z' N: |+ }' M0 q
回租中有个问题,如果承租方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收回后出售,此时是以承租方名义开票交税,还是以租赁公司名义开票交税呢?如果以租赁公司名义,就是17%,且无进项,这一块能享受税负超3%即征即退吗,按文件应不可以。这一块是否也是应考虑的问题/ ?+ h' C! I1 B0 F8 q) \
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方违约后收回设备后出售,属于销售自用设备,以租赁公司名义开票。有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时遇到过此类情况,承租方违约后将设备委托我们拍卖。拍卖完之后他们给我们开的是4%减半征收也就是2%的增值税票。, I; M4 v0 c2 \
另外:
/ A6 W! y0 O. @% d& |: p' ~亲们,现有一个直租业务,处置了租赁物得偿420万元,走账走的是对私户头,没有开票,现在如何申报?
+ `& C3 W; Z0 I3 W$ e, @如果就420万再全额申报纳税的话,增值税要交嘛?

有志和有钱者事竟成<諺>志さえあれば必ず成功する

1 个评论

租赁视界 实名认证  官方号  2015-11-3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文字可适当参考,其中业务模式为直接租赁:% p8 e$ E: J6 }
承租人违约将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一系列涉税风险,企业需未雨绸缪,及早规划应对。
例如,出租人以直租的方式租赁某一设备,并取得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按相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如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企业将设备收回,对外销售以抵偿债务,那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此时的销售行为,应该按3%的征收率还是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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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据目前的政策来分析,由于此前融资租赁公司所销售的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对其再销售行为应按17%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9 e' A1 m6 D! s! z1 s0 h2 B7 F
进一步分析,若融资租赁公司由此导致实际税负高于3%,那么其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只有在融资租赁有形动产时,方可享受上述的即征即退优惠,若融资租赁公司是销售设备,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7 B* u0 E7 B( i( R7 _! a
那么,在现实操作中,对此应如何划分?这是需要事前规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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