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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旅游的会计和税务问题处理

  2016-02-09 01:41:28  左岸金戈

十一到了,人们纷纷在筹划从自己呆腻的地方去别人呆腻的地方的旅行。有人说:一个人的一辈子,至少要有一次奋不顾身的爱情和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这样,来到这个繁华纷乱的世界走一遭才算不虚此行。我想说:一个人财务人一辈子,至少要有一次不得不看的财税法规,这样当我们以后需要处理这类业务的时候,我们才能了让于胸,胸有成竹。以下就是本人关于企业旅游的会计和税务问题浅显的一个分析,希望大家踊跃探讨并对文章存在的问题指正。


一、谁去游---旅游的对象个税问题

1.企业人员

①.个别业务突出的人员旅游奖励

税法条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全体员工

税法条文: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支付的员工受益的“旅游费”从法理上讲,应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员工受益的当月工资总额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代扣代缴。

存在问题探讨:如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是否认为不需要缴纳个税呢?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个税,给此类情况兜底了?如三八妇女节组织单位女士旅游是否缴纳个税?五一劳动节给单位劳动模范组织旅游是否缴纳个税?

2.非企业人员

税法条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个税计算

非企业人员计算:企业在计算代扣旅游费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将支付非企业员工旅游费换算成税前所得。例如代扣非雇员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将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旅游费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人员个税计算: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将旅游费用在员工身上分配计算个税没有专门规定,只要合理即可,一般可平均摊到员工身上。

存在问题:和发月饼需缴纳个税的问题一样,实务中实际操作中有几个企业能做到严格代扣代缴这种性质的个税。但不缴纳就存在税务风险。


二、谁出钱游---费用列支的存在的情形及所得税问题

1.工会组织的旅游通过工会经费列支的情形

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只要能够出具工会经费拨缴凭据,就可以扣除。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税法只约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过程,即只要拨缴,就可以扣除。由此可见,“工会经费”支出的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只要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单,不用作纳税调整。

会计方面:工会内部核算,企业对此不纳入会计核算,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2.企业为招待客户,通过“业务招待费”列支的情形

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但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旅游费用,应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会计方面: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

借:管理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tjrzzl.com/f/c/4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