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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流转税会计处理

  2016-02-09 01:41:03  每日税讯

近年来,财税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2013年9月,《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后,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现就小微企业流转税的财税处理做一探讨。


流转税优惠相关税法规定
《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应关注以下3点:
1.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有前提
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增值税暂免的优惠政策,而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除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缴税。
2.兼营行为会计核算要分离
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业额来确定是否征免税。因此,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小微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的界限,健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收入,避免在纳税申报时混淆不同税种的收入而造成其中一个税种的收入超标,最终导致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3.销售额(营业额)的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2万元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财税〔2013〕52号文件所指的2万元营业额为含税营业额。


流转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1.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原文链接:https://www.tjrzzl.com/f/c/3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