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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2015-11-14 00:12:13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此表述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相符。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益和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四)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失;

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的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

(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

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优惠购买价)

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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