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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2015-11-13 03:17:42  

 

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和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会计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划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

 

专家组明确,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在售后租回交易,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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