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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浦刚,史燕平,胡永强  2018-01-19 14:23:15  《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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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经营租赁业务的一大优势为“表外融资、优化报表”。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并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IFRS 16相对于IAS 17变化较大,其指导原则在于要求承租人将租赁入表。目前,承租人办理经营租赁业务可实现“表外融资”。笔者认为,IFRS 16的出台将颠覆这一模式,现详述如下。

一、“新准则”下租赁业务承压

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IFRS 16规定,租赁负债的计量是付款义务即租金和租赁期结束时预计支付款项之和的现值,这与IAS 17下融资租赁负债的计量基本一致。然而,使用权资产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既非有形资产也非无形资产,对于其应当如何计量呢?按照IFRS 16,使用权资产的确认金额应为租赁负债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等。在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负债则按照摊余成本法计算利息支出,这与现行IAS 17下融资租赁的计量也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对于出租人而言,IFRS 16要求仍将企业所发生的租赁业务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基本不变,由此可以看出,IFRS 16实施后,主要影响的是承租人的经营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将发生较大变化(基本可看作视同融资租赁业务)。

长期以来,经营租赁业务的一大优势表现为“表外融资、优化报表”,IFRS16使经营租赁相对于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在会计上的优势“荡然无存”,承租人将面对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承租人的偿债指标将受到不利影响,资产、负债双升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确认负债导致应付利息增加,进而导致利息保障倍数下降;其次,运营指标受到不利影响,确认使用权资产使总资产增大,进而导致资产周转率下降。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业务也将受到冲击。实践中,虽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将租赁业务确认为融资租赁,但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外部审计工作往往并非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同一笔业务,出租人确认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确认为经营租赁的情况客观存在,考虑这一因素,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的存量租赁业务也须按照IFRS 16作出相应调整。IFRS 16对存量业务给予了豁免,即可以采用简便实务操作方法,继续沿用之前对现有合同是否为租赁所做的评估,但这项豁免仅限于在认定业务是否属于租赁时可采用旧准则的判断标准,对于已确认为租赁的业务,其会计处理则完全适用新准则。现行IAS 17对租赁的认定与IFRS16相差不大,甚至更加宽泛,因此该项豁免对租赁公司意义不大。

二、参透准则,“别有洞天”

(一)租赁业务的判断标准

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旦某项业务被认定为租赁业务,便须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然而,如果业务认定为一项服务而非租赁业务,则不受IFRS 16约束,对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无需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仅需在损益表中确认服务费用支出。那么,租赁和服务的边界体现在何处?IFRS 16对租赁的认定是承租人从可识别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并主导资产的使用,重点在于“主导资产使用”或“控制资产”,大致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出租人无实质可替换权,二是承租人有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三是承租人有操作决策权。根据IFRS 16提供的案例,如出租人有大量标的物可随意替换出租给客户的租赁物,且替换成本较低,则出租人有实质可替换权,不构成租赁;如客户对船舶的目的地不具决策权,则客户丧失对使用方式和目的的决策权,不构成租赁;或者虽然客户可决定船舶目的地,但无权操作船舶,则客户丧失操作决策权,也不构成租赁。由此可见,在设计业务结构和合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三因素,这对于业务被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进而获得会计上的优势至关重要。

(二)租赁负债的计量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

租赁负债的计量非常重要,不仅决定入表负债的金额,还决定了使用权资产的大小,进而影响财务报表中的一系列指标。租赁负债的计量主要与付款额、租赁期、折现率有关。其中,付款额可能涉及可变租金、余值担保、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等因素;租赁期则可能涉及是否续租的问题。根据IFRS 16,对于可变租金(例如根据飞机行驶小时数或根据标的物赚取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金),如果在确认租赁负债时无法准确估计,则不计入租赁负债。对于余值担保,如当期可以预见租赁期末公允价值,则该项余值担保计入租赁负债的价值为零。对于是否行使购买选择权,如有理由说明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没有行使购买选择权的动机,则行权价也无需纳入租赁负债计量范围。对于是否续租,如果有理由说明租赁期末承租人没有动机续租,则纳入租赁负债计算的付款额仅限于租赁期内;反之租赁期则应延长至承租人没有动机续租为止,租赁负债也相应增加。

(三)为经营租赁承租人带来延迟纳税的好处

在IFRS 16下,考虑到经营租赁承租人损益表上的两项支出—折旧(计提折旧一般按照直线法,每期计提折旧金额基本一致)和利息支出(根据本金余额和内含利率确定,在等额租金的情况下,初始期租金中的本金偿还少,利息支出多,随后各期本金偿还逐渐增多,利息支出逐渐减少)的情况,承租人损益表上的支出呈现出“先高后低”的特点。而在IAS 17下,经营租赁承租人损益表上的支出为租金支出,同样是等额租金的情况,每期支出金额一致。由于IFRS 16下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大致等于租赁负债,因此折旧之和大致等于租赁负债,即各期折旧和利息支出总和大致等于各期租金之和。由此可见,在新旧准则下计入损益的各期金额之和大致相当,但新准则下损益支出“先高后低”,旧准则下损益支出“各期相等”,客观上使企业享受到了延迟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四)相较银行信贷,租赁业务优势明显

虽然IFRS 16将对租赁业务造成冲击,但承租人在考虑借贷购买资产还是租赁资产时,租赁在税务筹划、增值服务、融资比例、负债金额、残值风险等诸多方面优势显著,具体体现为:一是增值税方面,直租业务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开具专用发票供承租人进项抵扣,出租人也可于收入中扣除借款利息实现抵税效应;二是租赁本身可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粘度;三是租赁可实现100%融资,而银行信贷往往难以做到;四是经营租赁意味着承租人购入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其购买比例相当于租赁期与设备使用寿命的比率,相对于借贷购买100%资产,承租人租赁负债的金额远小于银行借款负债金额;五是经营租赁中承租人不承担残值风险,同时租赁也赋予承租人日后决策更大的灵活性。

三、专业化道路“降风险”

(一)尝试由租赁向服务转型和转化

在很多情况下,租赁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业务本身就是租赁和服务的综合体,对于业务中的服务部分承租人可继续在表外核算。因此,租赁公司一方面可根据自身的特色和资源适度由租赁向服务转型,更大程度上由融资工具向产业服务转移和渗透。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租赁公司从战略、机构、人员等多方面转变。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合同条款的调整实现由租赁向服务转化。例如,租赁公司A与航空公司B签订服务合同,A不仅向B提供飞机,还负责飞行操作和维护,则A向B销售的业务整体可能因为B不具备操作决策权而被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为此,租赁公司A可将其所提供的飞行操作等服务采用外包的形式,如由航空公司B成立一个子公司C,专门负责飞行操作、飞机维护等服务,由C向A采购即可;或者租赁公司A可在与航空公司B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一个可替换权条款,即A公司有替换相同型号飞机的权利,该业务也可能因租赁公司享有可替换权而被整体认定为服务而非租赁。最简单的转化则是在合同中明确租赁和服务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调高服务价格),使承租人支付的对价中尽可能少的部分入表,当然这种转化的效果非常有限。无论是转型还是转化,租赁公司需注意的是提供相关服务须在自身经营范围之内,或者可考虑变更经营范围。

(二)重新审视租赁业务要素、业务模式和客户定位

在业务要素上,为降低入表影响,应以降低承租人租赁负债为目标,优化租金确定方式、淡化余值担保作用、优化租赁期末购买选择权条款、合理确定租赁期及续租条款等。例如,可在固定租金的基础上适当应用可变租金、分成租赁等方式;不采用余值担保,或科学公允地确定余值担保金额,对期末购买对价的确定也应尽量采用公允价值,防止余值担保金额过高、购买对价过低;尽量缩短租赁期或采购寿命较长的租赁物,公允确定续租条件,防止续租条款过于优惠;在业务模式上,上述业务要素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应重点发展经营租赁而非融资租赁。如取消余值担保,或以公允价值为余值担保/租赁期末购买对价定价,或是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无续租的明显动机都符合经营租赁的特征;在客户定位上,因为租赁利息支出有“先高后低”的特点,承租人在租赁前期发生的支出较多,如果是初创期企业,税前利润为负或者较低可能难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这要求租赁公司在客户定位方面做出一定调整。

(三)防范2019年存量业务调整风险

距2019年IFRS 16实施已不足三年,而租赁期长于三年的业务比比皆是。对于预计在2019年会计准则变更时尚未到期的业务,应及早准备、防范风险。首当其冲的是集中退租风险增加。虽然在租赁业务原理上一般不允许退租,但从业务实践的角度看来,恰恰在经营租赁中合同约定可退租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果届时承租人因“入表”调整集中退租,则会造成大量租赁物闲置。防范此风险的措施主要是在新投放的租赁业务合同中约定禁止退租。其次是残值风险增大。与退租风险相似,承租人退租或到期后不再续租会造成市场上闲置租赁物增多,增大了经营租赁的残值风险。选择二手市场成熟、通用性强、市场容量大的租赁物可能是降低这一风险的手段。此外,承租人信用风险增大。承租人的“入表”调整将使其财务报表偿债能力指标走弱甚至恶化,对于航空业等应用租赁较多的行业,市场会对此形成预期,影响相对不大,但是对于其他行业企业特别是售后回租应用较多的客户,评级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企业偿债指标走弱调低评级、收缩授信,承租人融资能力下降造成信用风险上升。防范该风险的措施包括在租赁投放前重视承租人资信状况、选择标准化程度高的租赁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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