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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商业银行与房地产结合

租赁视界  2014-09-30 15:14:17  凤凰财经

房地产融资租赁这一创新的融资租赁项目,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商业银行三方共赢的局面。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了其业务领域。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承租人)将一房地产项目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即出租人)那里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通过售后回租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金融租赁公司回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收取租金应收款。同时,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房产项目的质量以及租金应收款的风险程度,收取2-5%的融资租赁费用。

然后,金融租赁公司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金应收款打包卖给银行。

银行在以买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承租人)的租金应收款为基础,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租金应收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拓展了银行中介业务--“保理业务”。银行在收取租金应收款的同时,还可以收取不低于保理融资额1%的保理业务手续费。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在“保理业务”有追索权的情况下,一旦承租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可由承租人的担保公司支付;如果担保公司支付不了的话,银行可将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足的部分,再由金融租赁公司补足。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房地产售后回租,一方面,获得了自有资金,并将其充抵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与直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资金性质完全不同,抵押贷款不能作为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冲抵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或者投资其他任何项目(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地产产权作银行抵押,所得的贷款资金用途是指定的,无法用于投资新开发项目)。另一方面,通过“售后回租”,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可经营原来的房地产项目,形成现金流,通过“每年还本,每季还息”的办法,在融资租赁到期时,依照合同向金融租赁公司赎回原来的房地产项目。 在目前直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受到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过‘售后回租+保理’项目,虽然在融资成本上有所提高,但最大的利益在于,房产变现的资金可以作为新开发项目的资本金。 而作为一种中、长期的融资方式的金融租赁,一般则是按房产价值的7-8折计算,融资6亿元只需8亿元的房产;金融租赁公司收取2-5%的融资租赁费用,根据不同项目最低仅收1-2%;加上银行约6%的融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融资成本并不算高。开发企业的交易契税,按照不同地方的政策可以优惠或减免。这样看来,运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平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大有可为的。 据了解,租赁在国外能得到迅速发展主要是靠税收优惠来支持的。所谓的优惠实际上是延迟纳税,一旦租赁支持的企业发展起来,其增加的税源要远大于优惠税收部分。这个经验已被发达普遍应用。在加入WTO后,按照现有税制,还无法与国际接轨。这方面,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 金融租赁业务 融资方式多多 金融租赁在发达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据了解,金融租赁业务,在美国其业务量要占到美国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却只占到1%。相对经济规模来说,的租赁业务量是非常非常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发展的潜力很大,而金融租赁融资的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 租赁具有促进投资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具有投资和融资的功能。因此,引导在租赁方面投资是目前解决民间投资的一个途径。租赁公司还在酝酿两种融资租赁中融资创新的方式:

一是房地产“售后回租”结合“信托”的方式,通过发放信托产品把稳定且安全的租金应收款转让给投资者,让社会投资者分享金融租赁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集合社会上更多的闲散资金;

二是接受多个法人的委托租赁资金,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委托租赁资金,运用于房地产售后回租项目,让社会法人的资金参与房地产项目以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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