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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与房地产信托的主要区别

  2016-02-09 01:40:48  佚名

第一,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一般从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购地产资产包,且严格限制资产出售,较大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租金收入、房地产抵押利息或来自出售房地产的收益,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目前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200份合同限制的集合非标准化金融产品,一般不涉及收购房地产资产包的行为,其收益视信托计划的方案设置而定,目前尚无二级市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二,REITs对投资者的回报需要把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比如美国要求把所得利润的95%分配给投资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对投资者的回报为信托计划方案中的协议回报,目前一般在3%-9%左右。

第三,REITs的运作方式是: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团队进行投资运营;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是:提供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安全,或部分或局部参与项目公司运作获取回报。

第四,REITs的产品周期一般在8-10年,更注重房地产开发后,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产品周期较短,一般为1-3年。

第五,REITs的税制优惠:如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REITS免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分红后利润按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而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目前没有相关的税制安排。

第六,的房地产信托概念较为宽泛,可以是REITs模式,也可以是贷款信托、优先购买权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等等。

总之,简单地讲,REITs就是将投资大众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在商务办公大楼、购物中心、饭店、公共建设等商用建筑物,投资人不是直接拿钱投资不动产,而是取得受益凭证,报酬以配息方式进行,且REITs可以挂牌公开交易,因此投资人还可以在公开市场买卖,赚取资本利得.

REITs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复数为REITs)。这种信托设计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来,亚洲部分(或地区)效仿了美国的这一信托设计,但在称谓上略有差异。例如,日本和台湾地区称其为“不动产投资信托”,香港地区称其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大陆称其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称谓更加准确和贴切,理由是:第一,“Real Estate”在法律上就是“不动产”的意思,“房地产”的外延明显小于“不动产”;第二,“Investment Trust”就是“投资信托”的意思,应该属于商业信托的一种模式;第三,目前使用的“投资信托基金”实际上有同义反复之嫌,毕竟的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应属于信托之一种;第四,在房地产领域,大陆效仿香港地区的“专业话语”由来已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一称谓与此同出一辙。虽然从用语准确贴切的角度讲,使用“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最佳;但是,从尊重既成惯例的角度讲,使用“房地产投资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未尝不可。

美国的REITs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信托的组织形式,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收益类房地产(例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旅馆和仓储中心等)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机构。大部分REITs采取公司形式,其股票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根据REITs资金投资的对象不同,REITs可以分为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REITs实际上是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其中抵押型REITs属于房地产债权的证券化产品;权益型REITs属于房地产权益的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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