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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放贷业务流程及其法律风险控制

反馈  2015-01-04 18:25:43  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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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信调查

1、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

借款人是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集中一下几个方面:

a、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授信、注册资本等方面去初步判断;

b、实地勘察,主要从办公环境、不动产资产价值数量、员工数量、其他硬件设施标准、产业类型、市场份额和前景。

C、看公司有没有大量负债、大量官司缠身的情况(这个可以从法院、社会对该公司的评价等方面入手),公司主要领导是否牵连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d、公司价值大的资产是否干净,即是否有抵押或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集中一下几个方面:

a、表面印象,从衣食住行、谈吐等方面入手;

b、社会评价,看周围的人对他的评价;

c、银行征信记录;d、工作单位、岗位、社保资料;

2、对担保人(一般情况下特指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位或自然人)的资信调查。

一般情形,我们不得接受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尤其是只有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而没有其他担保方式的情形,但该自然人是公司的最大股东的除外。

当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资信调查的内容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内容相同,但是要特别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2.1 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法人(学校、公立医院、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提供保证担保的,我们不得接受,因为法律禁止它们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2 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提供保证担保的,我们不得接受,但该分支机构已经得到企业的书面授权除外。

3、资信调查的原则:

资信调查宽严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

3.1借款金额的大小。借款金额越大,风险越大,审查应更严格。

3.2借款时间长短。借款时间越长,变数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审查应更严格。

3.3利息率的大小。一般情形下,给的利息率越大,说明借款人资金状况越差,审查应更严格。

3.4 担保方式优劣。一般情形下,有足够实物、股权担保的公司(个人)财产状况肯定比没有担保或只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司(个人)要好,所以对后一类的借款人资信审查应更加严格。

二、业务操作细则

1、借款合同。主要以借款合同范本为基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再作适当变更,但只能主体不能是公对公。

2、担保方式的落实:

A、房产抵押。首先,要审查拟用作抵押的房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与他人共有、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有的,必须要其他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出具书面同意提供担保的函)以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主要指存在抵押、被法院冻结、查封的情形,所以必须要借款人到房产局去打印权利受限情况的表));其次,必须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去办理登记的,也必须把相关手续文件放在我们公司,具体需要哪些文件,可以到市房产局去咨询,并随时准备。

B、单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首先,要看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划拨而来的还是出让而来的,如果是划拨而来的,我们一般不得接受,如果是出让而来的,要看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部交给,其次要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其次,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会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去办理登记的,也必须把相关手续文件放在我们公司,具体需要哪些文件,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去咨询,并随时准备。

C、股权质押。首先,原则上我们是不得接受股权质押担保的,因为股权的价值跟公司的净资产密切相关,而要对一个公司的净资产做出准确判断是很难的,所以股权的价值很难确定,也许根本不值钱。其次,做股权质押担保一定要到公司注册的工商局去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否则相应质权不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去办理登记的,也必须把相关手续文件放在我们公司,具体需要哪些文件,可以到工商局去咨询,并随时准备。

D、应收账款质押:首先,原则上我们是不得接受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的,一则是因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很麻烦,程序复杂,一旦出质人不愿自动履行,还是得打官司;二则是应收账款不确定因素多、相对分散,不容易操作和把握。其次,用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必须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甚至需要在此之前办理公正,否则相应应收账款质权不生效。

E、动产抵押或质押。动产质押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用于质押的动产交付给我们便可,而对于动产抵押的,要区分不同对象做不同对待:1、对汽车、船舶、航空器等有相应登记部门的,最好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虽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抵押人(车俩所有人)在此期间把汽车(船舶、航空器)卖给第三人了,则抵押权自动失效。

2、对于其他动产抵押的,则不需要办理登记,自抵押合同(抵押条款)签订之后便生效,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F、其他担保方式:例如汇票、债券、支票及知识产权质押等等。

3、如何放款、如何计算利息?

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4﹪左右,月利率不得超过2﹪左右,日利率不得超过1‰左右,根据上述标准、借款本金及日期便知道可以写进借款合同中的最大借款利息,其余部分则以现金借据的方式操作,但借据日期要提前。

例子:B公司欲向自然人A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0﹪,利息为40万元。但依据法律规定,该利率已明显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上根据央行最新数据,5年期以上的基准年贷款利率才7.01﹪)的4倍即24﹪,超过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方式规避:

步骤:

(1)把40万利息拆分为24万和16万,其中24万元写在借款合同里面,另外16万元要借款人打现金借条。尽管现实中很多出借人认为利息过高违法而不写进合同,其实这样做,如果借款人能够如期还款还好,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则可以完全不认账,说是白借的,所以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利息应当写到合同里面去。

(2)自然人A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把100万元交付给B公司,不宜直接扣除40万的利息只打60万元,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A对B公司如果只显示60万转账,则法律认定双方实际只存在60万元的借款合同,而不是100万的借款合同。

(3)B公司交付40万利息后,自然人A向B公司开具收据两份,即收到100万元借款的利息24万元和16万元借款本金。

(4)最后自然人A就等着B公司还100万元本金了。

如果利息以月或日计算,同样道理,同样操作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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