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 | 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
1、主要参考法律依据 | 《041022_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521_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 《050305_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130718_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两个附件 |
2、重点推荐企业 | 第十一批相比第十批,增加了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删除了"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保留了"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重点开发新区等领域" | 略 |
3、注册资本及实缴期限 | 以2001年8月31日(含)前作为分界线,之前最低注册资本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17000万元。实缴期限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
4、投资者资格 | 应遵守公司法。 | 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应满一年(有例外,即母公司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作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
5、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 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
6、经营范围 |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 | 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
7、经营期限 | 略 |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
8、风险资产 |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 略 |
9、禁止性规定 |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为载体。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
10、管理制度 |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 略 |
11、申报材料(较特殊的文件) | 可研报告;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 增资申请,应注意核查原注册资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应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
12、其它条件 | (1)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2)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 略 |
13、变更 |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等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