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视界 首页 > 融资租赁研究 > 租赁监管 > 正文 返回 打印

天津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3-01 09:57:57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试点经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75号)的精神,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无需行业准入,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增项。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商业保理业务,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商务委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01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地址: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做商业保理业务?【完】



原文链接:https://www.tjrzzl.com/fl/g/10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