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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的三大合作模式

反馈  2015-04-20 16:23:59  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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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例如,鑫银国际保理公司针对航空业的机票收入循环保理产品,该产品从2010年开发顺利运行至今,得到了银行的认可,该行通过“再保理”模式受让了鑫银国际保理公司转让的该项目应收账款,全额发放了保理预付款。

此外,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出口保理领域、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与物流保理领域、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保理领域、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在超市保理领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领域均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1.主要优点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2)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必须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担保,对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3)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尽管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不承担责任,但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进口保理商予以协助。尤其在出口商发生破产倒闭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的这种协助对收回债款、减少损失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4)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5)有了进口、出口两个保理商,才能使出口商的债权得到保障,督促进口商清偿债务。

2.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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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商与进口商有贸易意向或新一轮贸易需求;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递交买方信用额度申请表,为海外买方申请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评估买方资信情况并等待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商业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初步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5)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通知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结果;

(6)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通知信用额度结果;

(7)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约,同时与出口保理商签署国际保理业务相关协议;

(8)在被核准信用额度的情况下,出口商装运货物向进口商发货;

(9)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供发货凭证及有关应收帐款债权转让声明及发票副本;

(10)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发票金额80%比例的贸易融资;

(11)账款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支付货款;

(12)进口保理商将货款转付给出口保理商,不时向出口保理商寄送对帐单的付款报告表;

(13)出口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业务背景】

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

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2)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

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解决方案】

由于A公司申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此类买方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全额赔付,A公司因此减少了60万美元损失。

案例二:银行买断应收账款,美化企业财务报表

【业务背景】

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

(1)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

(2)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

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解决方案】

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买断了B客户的部分应收账款:

(1)B客户可在财务报表中直接减记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下降到20%

(3)经营性现金流入大幅增加;

(4)资产流动性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三: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业务背景】

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

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2)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

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解决方案】

C客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其部分应收账款:

(1)C公司从银行获得了与其结算货币同币种(美元)的融资,可视同收汇;

(2)C公司实现了提前结汇,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损失;

(3)提前核销、提前退税。

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一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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