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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时应采取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基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刘二蜜  2019-04-12 14:07:4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资金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向非上市公司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更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同时利用自身专业背景通过参加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使公司结构更为合理,优化投资决策,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股权置换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在开始起步,发展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三种设立形式,即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是最常见的两种形式。2007年2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弥补了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空白。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收入包括:(1)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2)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收入;(3)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4)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和到期国债利息收入。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因此本文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环境是主要针对所得税和流转税展开。其中在流转税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述收入在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面推行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收入均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另外,我们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环境市,不仅要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应缴纳的税收问题,而且要关注基金背后的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综合起来进行比较。

本文接下来将基于税收筹划角度,分别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梳理,然后将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负情况进行比对分析,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组织设立方面提出决策建议。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环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以公司制形式设立,世界公认的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时即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虽然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涌现,但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1.基金层面涉税情况汇总

(1)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的涉税情况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涉税情况汇总

(2)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情况汇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对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规模和科技含量的双重门槛限制: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基金的股东层面涉税情况汇总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仅要考虑基金公司本身的税收负担,而且要考虑包括其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在内的整体架构的税收负担。其股东层面的涉税情况汇总如下表1-2所示。

表1-2基金公司股东层面涉税情况汇总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环境

有限合伙制基金市值有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2007年7月2日,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正式注册成立,成为第一家合伙制私募机构。随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蓬勃发展。

1. 基金层面涉税情况汇总

(1)基金层面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第1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因此在税法上不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第2款、第3款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基金层面增值税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具体涉税情况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2. 合伙人层面涉税情况汇总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投资者,不参与基金的的管理经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一般为专业的管理团队,由资深投资人士组成,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第2款、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税负计算分两步:首先在私募基金层面计算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再次根据合伙协议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1)有限合伙人的涉税情况分析

自然人合伙人方面,根据财税【2000】91文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居民个人认还是非居民个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所分配到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那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私募基金从事股权分配,则股权转让的所得性质会在传递中发生变化,分配到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要按照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会给自然人合伙人造成较重的税收负担。因此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政策,如天津、北京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使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方面,其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分配的所得,适用于25%的企业所得税,应并入法人当年其他应税所得额,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是合伙企业不使用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层面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暂不享受免税处理。

(2)普通合伙人涉税情况分析

如上文所述,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人,一般为专业的管理团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分为两个方面:基金的管理费(一般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收益分成(一般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人为个人的,管理费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征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征收。

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负比较

1.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税问题比较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涉及的流转税(即增值税)情况大致相同,因此本文接下来主要比较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比较。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关于所得税问题最大的不同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先分后税”,在基金层面不交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交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②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从私募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能像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样免征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投资者投资于投资基金,从基金处获得的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外的所得,需要按照按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

2.案例分析

A公司(法人)与个人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私募股权基金C。约定投资者A和B的利润分配比例为1:1,私募股权基金投资D公司,占D公司80%的股权,其投投资框架如下图所示:

情况一:假设2015年D公司取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按照25%的税率缴纳了500万的企业所得税,按80%的股权比例将税后所得1200万分配给私募股权基金C,另外,当年私募股权基金C将D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E,获得600万转让所得。年底私募股权基金C将税后所得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A和B。则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承担的所得税整体税收成本比较如下:

情况二:假设2015年D公司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按照25%的税率缴纳了250万的企业所得税,按80%的股权比例将税后所得600万分配给私募股权基金C,另外,当年私募股权基金C将D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E,获得1200万转让所得。年底私募股权基金C将税后所得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A和B。则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承担的所得税整体税收成本比较如下: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采取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

在考虑私募股权基金是采取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时,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结构如何。

当私募股权基金的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其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时,由于公司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条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从其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以及法人股东从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其法人合伙人从私募基金处获得的投资收益并不能免税,而造成比较大的税收负担。

2.要考虑投资人的法律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如果是自然人的话,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更加有优势。因为这样避免了自然人投资者在基金层面承担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在私募基金分配收益时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税税负。

3.要关注地区各种优惠政策,将地区优惠政策作为考虑问题的重要方面。

各地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纷纷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政策。由于层面对于合伙企业除“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再分配时是否保留原有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成为各地相关政策制定时进行细微的突破处。上海、天津、新疆、北京等18各地区出台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部分省市在税收政策使用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进行区别对待等。在成立私募基金的时候,要认真学习当地的优惠政策,全面考虑,做出最优的选择。【完】



原文链接:https://www.tjrzzl.com/fund/v/4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