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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中的融资租赁案例解析

2018-10-4 12:52| 发布者: 坤FL| 查看: 3546| 评论: 0

摘要: 长期借款从定义上看是与金融机构相关,因此无法记入长期借款。由于存在瑕疵,因此建议补充三方协议。不论其实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建议将其记入长期应付款,然后进行分摊。


案例说明:

承租方/融资人:我公司

出租方/资金提供人:A公司

出卖人:B公司

我公司想买一个大型的机器设备,但是最近资金周转不畅,说白了就是缺钱,于是想要寻求帮助。这时候大哥A就站出来说了,我来帮你买吧!哥有的是钱!

我公司一听高兴了,正焦头烂额呢这不碰巧了,于是连连点头答应了下来。

大哥A说,你要买设备可以,但我怕你拿到设备以后钱也不换给我就跑路了怎么办呢,不行不行。

对不起写小说的小张乱入了,重新来。

于是A保留了设备的所有权,将设备租给我公司,并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由我公司使用,每月向A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合同约定在款项未实际还清前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

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A公司将设备款项打到了我公司的账户。

我公司借到款后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并不涉及A公司。合同签订完成后,我公司付清了机器设备款项,B公司很快将设备交予了我公司,并以我公司为抬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拿到设备后,我公司正式开始了生产,同时也按照合同约定每个月向A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

以上为案例材料。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财务上应当做融资租赁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含75%);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等于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等于90%);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我们拿着案例去一条一条比对,就会发现与第一条很符合,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但是其实这一条是有瑕疵的,我们反过去看案例,“我公司借到款后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并不涉及A公司。”也就是说,该设备并不是A公司采购后交付给我公司使用的,并没有涉及三方公司。

因此,该案例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果将其作为融资租赁,我们可以站在所有权的角度进行解释,融资租赁在合同执行完毕之前,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即使我公司出现无法偿债的情况,由于设备的所有权属于A公司,因为A公司并不会受到较大损失。

这时候可能会想到通过借款的形式处理,公司应按实际支付给设备供应商的价款考虑其他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组成部分的附加费用、扣除进项税后确认固定资产原值;确认以所购置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借款,借款利息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但是如果作为借款我们来看一下长期借款的定义,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从定义上看是与金融机构相关,因此无法记入长期借款。由于存在瑕疵,因此建议补充三方协议。不论其实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建议将其记入长期应付款,然后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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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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