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与融资租赁的发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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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绿色金融?

根据功能定位的监管思路,绿色金融是指通过包括贷款、私募基金、发债、发行股票、保险等金融服务将社会资金引导到支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包括要素市场建设在内的一些制度性按排。

投资的重点:是具有较强商业性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其优先领域,包括石油,天气,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源,大力开展废物回收、废物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海绵城市、退耕还林,绿化造林,转变农林牧副鱼生产经营方式,积极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传统能源能效和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保障食品安全!

2014年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9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阐述了新常态的九大特征——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2014以后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绿色金融让生态文明,天人合一,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有哪些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

(一)绿色金融的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

2016年8月31日,由人民银行牵头,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构建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碳金融等各个领域的绿色金融体系,我国成为全球首个提出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

2017年7月5日,人民银行牵头印发《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和成果进度,力争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各项目标要求落实到位。

(二)绿色债券政策法规和市场机制建设日益健全,市场规模和交易主体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含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在内的较为成熟的绿色债券市场体系,2016年在境内外市场共发行贴标绿色债券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债发行量的39%,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有力支持了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融资需求。此外,绿色ABS、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绿色指数等创新型产品不断涌现,绿色认证和评级等中介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三)各部门高度重视,《分工方案》落实取得积极进展

2018年3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主持召开《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座谈会。中央改革办、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委办局及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参加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已取得的成果。

(1)人民银行已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信用债纳入货币政策操作的合格担保品范围;截至2018年1月末,MLF和PSL的在押担保品中,绿色债券已有28亿元。2017年12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89号),明确自2018年起,经央行内部评级达标的绿色贷款也将纳入货币政策操作合格担保品范围。

(2)2017年三季度起,人民银行已将24家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业绩纳入MPA考核。2018年,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并将范围逐渐扩展到全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3)2017年12月, 银行业协会正式印发《 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银协发〔2017〕171号)。

(4) 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牵头完成《金融业环境风险分析案例研究》,将于2018年4月正式发布。

(5)2017年12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出台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人民银行公告〔2017〕20号),对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业务承接、评估认证内容、评估认证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6)2017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强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实行“遵守或解释”政策。2020年末之前,将实现所有上市公司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7)2017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浙江、广东、贵州、江西、新疆五省(区)部分地区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人民银行研究局将于今年5月召开地方绿色金融改革试点经验交流会。

(8)人民银行担任共同主席的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发布了2017年《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相关建议纳入《G20汉堡行动计划》,并将以绿色金融为核心内容的可持续金融继续列入2018年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议题。

(9)2017年9月在京召开的绿色金融国际论坛上, 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牵头发布《 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倡议》。

(四)优惠税收政策的助力

财政部几年来对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服务在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方面制定了免,减、抵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也开始颁布实施。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0)《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三、绿色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

美国保尔森研究所副主席德博拉·莱尔曾撰写文章指出: 的绿色金融模式表明,拯救地球也可以成为一项精明的投资。

事实证明,绿色投资既是一件好事,也是一桩好买卖。 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它正证明投资可持续发展不仅对拯救地球很重要,而且能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我国将污染防治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目的是利用市场机制再加上政府政策——以及一些政府融资——促进绿色增长和更好的环境保护。

现在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所,一旦全面启动,预计将确定全球的碳价格。与此同时, 的碳交易试点继续运行并提供定价趋势,帮助向全国碳市场提供信息。

更宏伟的目标是帮助参加“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建立国内碳交易所,并允许它们在 的全国交易所进行交易来打造规模经济。 已经开始与东南亚和中东国家进行磋商,支持它们发展与 的碳交易所相连的国内交易所。

鉴于其自身的规模和范围, 将不可避免地在制定碳交易标准方面拥有极大的影响力,这反过来将使它能够为这一领域的交易建立创新的融资机制。

还在加快发行绿色债券,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满足全球对绿色增长的需求。到2018年, 已累计发行近31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位列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因此,对这些债券进行评级的绿色指数应运而生,其中包括标准普尔,该公司刚刚获准成为首家对 国内债券进行评级的外国公司。这些机会也引起了私募基金的注意。如今, 有500多家绿色私募基金,市场正在迅速发展。

正在促进国内基金的发展,但也在探索建立其他双边基金,包括与非洲的基金,以利用 迅速增长的环境产品、服务和技术市场。

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全球领导者, 正把可持续发展放到网上。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利用其在线平台支持和促进可持续的行为,这种做法将带来商业机会,而且这是在资本市场上释放更大绿色金融潜力的关键一步。

过去5年, 在全球打造了最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绿色金融市场。它正在利用金融系统和市场机制的框架来促进和资助可持续发展,并改变消费模式,促使人们选择更绿色的产品。其他国家在考虑它们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计划时,在如何促进绿色发展的同时成功刺激经济增长方面,可以从 身上学到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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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业新时代的新使命新担当

做出绿色融资租赁的特色,服务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明晰功能定位,交易合法合规

在由主体监管向交易主体的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和不同的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型中,应该清楚地界定信贷是基于信用的融资(俗称:右边融资),而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是基于真实资产的投资(俗称:左边融资)。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替代融资。正如屠光绍所说:融资租赁是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投资的生息资产。

显然,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定位与银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的交易行为的会计处理,税收适用也不完全相同。

融资租赁的基础交易结构是三方两个合同,互为前提,同时生效。如加上给金租或商租提供资金的银行,为租金偿还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或厂商为承租人的租金偿还提供的租金回购担保或等额资产置换,即可形成一个五方五合同同时生效的投融资结构金融服务(t+0同时生效的结构化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公司做为一个资源配置平台,通过这种交易结构,发挥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达到经营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互利共赢,服务实体的经营宗旨。

出售回租业务的法律保障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基于物权法三权平等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资产所有人设置的一个有条件生效的担保物权(民法专家梁慧星语)也可视为资产所有人设置的“占有改定”,(著名法学教授江平语)即转让占有使用权的资产投资契约。同样是对一个确定资产权益的投资行为。

银行贷款业务是基于企业信用,资产抵押为保障(优先受偿)的信用杠杆。门坎高,抵押率低。银行与金租或商口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平台(抵押贷款外包服务平台)。不论会计准则是否将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计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都不能改变融资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的法律属性。合理运用融资租赁资产支持杠杆,即可以有效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更好地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可促进银行由靠存贷差生存发展向理财和资管银行转型。

(二)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很多企业在设备购置的融资决策中,往往习惯于根据融资成本的高低这一简单因素做出比较。在我国出租人的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向银行借款,租赁公司要获取利差收益,租赁费率一般要高于贷款利率。承租企业会把租赁视同为“高利贷”,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融资决策。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成本或收益是利率的会计功能;风险定价,资金占用定价,货币供求定价是利率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

从事绿色融资租赁服务的出租人市场功能定位要清晰,满足从事节能减排的不同类型客户及资金提供方的真实需求,主动为客户提供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税收筹划。务交易行为要规范理性,交易的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合理。走专业化,区域化服务的道路。

金租或不同类型的内外资的融资租赁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管之间的合作创新,以及绿色债券发行常态化,证券市场备案制,区域或专业化的应收账款交易市场及二手设备市场,碳交易(环交易)等要素市场的完善,绿色融资租赁一定能为不同类型的节能减排环保企业或项目(PPP)提供独具特色的投资服务。

五、完善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明确内资融资租赁不再试点,与外资租赁同等准入门槛正常备案注册。 金融机构即将对外资全面开放,试点已十四年了,还要试点到何时?

(二)为保障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或购买商租融资租赁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安全,提高商租的抗风险能力应当给予其与金租一样的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政府采购,非盈利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作为承租人通过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或金租及商租采取委托承租人代购,金租或商租赁可适用增值税税负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承租人可根据1994财税字26号文的规定,取得应税货物增值税发票。

(四)当承租人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时,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委托承租人购买,承租人直接取得货物的进项税票。出租方提供的仅是资金融通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货物的应税行为,应适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五)凡是依法设立的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均可自主利用外资,打通境外发债,跨境配置资源的通道。鼓励有产业背景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走出去,实现实现市场战略全球化,产业布局国际化,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支持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

(六)发挥自贸区优势服务一带一路

大力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推进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开展出租人和承租分别在承租人所在国海关两边的所谓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在任何一个税制成熟的国家几乎都做不成,因为出租人在境外,不是承租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一般都会征收租金所得10—20%预提税,交易成本实在太高。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主要有如下四种模式:

(1)充分利用自贸区政策。在自贸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进口设备或配件的市场定位是国内市场,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或对保税区进口屯货出售回租变现(允许提前还租)。根据关内企业生产流程的需求,还租提货,过关纳税(关税、增值税),合理利用自贸区的保税政策。

如果设备或配件市场定位是国外市场,则企业可在保税区内设总装配厂,国外采购设备及部件因为入区没入关,则进口保税,转口无税,国内企业提供的部件或零配件则可及时出口退税。

(2)可以让国内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和其国内投资股东企业联合承租,境内企业还租,境外企业使用。

(3)也可采取境内母公司承租还租,同意让其境外投资的子公司使用。

(4)境内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采购设备,跨境一般贸易不倾销,采取灵活的租赁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有效应对所在国的反倾销。若与当地的居民企业再设立合资或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及生产加工企业, 与当地政府及合作伙伴实现“五通”,“三同”,“两绿”。即:

“五通”就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 这“五通”是统一体、缺一不可。

“三体”就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三者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互利共赢。

“两绿”就是绿色生产经营理念,绿色金融服务。

如果我们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所有具体项目都采取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原则,并坚持不懈的做下去,就一定可以有效服务和推进落实“一带一路”的国家家战略,为完善全球治理结构,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取得辉煌成绩!

(七) 进一步完善广东要素市场建设

广东省应学习借鉴香港的成熟的要素市场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鼓励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融资租赁,保理公司,采供链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交易平台。

要求并推动所有实体企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在建设和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鼓励引导企业完善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的产业链,善于在产业链条中做好税收筹划,设计商业模式(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或有租金支付方式),合理配置应企业经营链条中税资源和扣税资源。

要充分发挥广东省环交所的作用,拉动社会资金,加速资产流转,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结构调整,用资产变现的差异化倒逼信贷利率市场化促进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
(八)在金融机构即将对外全面开放的同时,对内向民营投资机构全面开放亦应是国家战略决策的题中之意。

在2016年国家相关部门就责成全国工商联在中民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省民营企业设立民营金融投资机构。据悉很多省份已经行动起来,例如: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冀投,山西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晋投等。设立融资租赁,金租都是这些民营投资机构投资的必选投向之一!不知广东工商联是否也组建了中粤投?
拉动民营企业进入相应的政协相关机构,是让民营企业家在体制内有发言权,建议权,表决权,增强制度自信的重要举措,更好地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绿色金融,服务国家建设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战略!

(九) 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无疑会对国有金融企业的混改提高巨大商机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民营企业的活力,创新力以及央企的行业和区域性风险控制力。现在以往不倒的国企已经改成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做出了铺垫,除了上市,国企混改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屈延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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