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接棒信托及资管 同业对接“非标”隐现新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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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系列严格监管措施,商业银行逐步压缩同业业务,同业业务也随之淡出市场,但并未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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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127号文”的要求之下,商业银行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同业投资相关科目项下,逐步增加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压缩“非标”资产配比;与此同时,同业“非标”业务也并未戛然而止。继此前的信托受益权、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之后,融资租赁成为同业业务对接“非标”资产的新通道。

  “同业业务通过融资租赁投‘非标’在2012年就有开始做,但并不普遍。去年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扩张很快,资金来源成为一个限制,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出表的愿望很强烈。今年,信托和资管‘非标’通道监管相对更严格,融资租赁也受到了一些影响,还在做,但不可能短时间全部‘一刀切’。”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而多位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融资租赁成为新的“非标”业务通道,也是该行业规模增长的重要动力。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2.1万亿,同比增加5500亿,增幅为35.5%;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2.9万亿,较年初增长38.1%。

  同业“非标”新通道

  与此前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票据等同业业务类似,融资租赁在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交易中,也承担了“通道”的功能。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一般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和应收融资租赁款(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平行)科目。

  前者的基本的“三方”交易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方式,为银行B指定的实体企业融资,并形成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再由银行A出资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计入A银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模式为“两方”交易,不需要上述出资银行A,而是由银行B直接出资受让融资租赁款。

  “如果需要返售回去,就计入银行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如果买断,就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一位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同业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指出,由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主管,没有银监会下发的金融机构牌照,不具备同业业务资格,在后者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交易中,银行只能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直接交易。而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时,还必须引入另一家银行C,银行C通过保理业务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再向银行B转让。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融资租赁与银行同业业务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的动力在于,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并实现资产出表。而商业银行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只需计提25%的风险加权资产,可以节约资本金;通过应收融资租赁款交易,虽然按100%的系数计提风险资本,但只需占用同业授信额度,可以节约企业授信额度。

  “按‘127号文’规定,买入返售科目下只能投资债券、央票等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高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资产,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项下与监管新规是冲突的。直接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话,只要风险资本计提合规,就没有问题,属于同业投资的一种。”上述国有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称。

  多位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相比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通道对接同业“非标”资产的业务并不广泛,只有少数银行开展。记者查询上市银行2014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获悉,在最新的财务报表中,只有两家股份制银行有上述会计科目计入,总规模在600亿左右。

  事实上,银行原本可以通过保理业务与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资产,但在会计记账方式上与同业业务不同。

  “保理业务一般由国际贸易部开展,相当于通过保理的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与一般企业贷款性质一样,计入贷款科目中;买入返售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由同业业务部开展,计入同业业务相关科目项下,按照同业业务计提风险资本和拨备。”上述国有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表示。

  银租同业合作轨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最为普遍的合作方式,而在同业业务上,除了最新的买入返售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交易模式外,双方在同业业务的合作上还有同业代付和跨境融资的方式。

  同业代付是银行同业业务的起源,兴起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发展;与融资租赁一样,同业代付业务也是建立在实体企业贸易融资的基础之上,这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同业代付提供了天然的优势。

  其一般业务流程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对实体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融资,再由银行B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买断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最后银行B再委托银行A对该笔保理业务代理付款。该业务模式可概括为“租赁+保理+代付”组合业务。

  随着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同业代付出现,经过前期反馈和征求意见,银监会于2012年8月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真实会计处理”,同时“规范表内外授信”等,同业代付被遏制。

  2013年,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增长迅速,资金来源却依然受到束缚,加上银行对接“非标”资产的同业业务逐步被压缩,境外融资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合作的新模式。

  其基本业务流程为,国内商业银行给其境外分支机构出具保函,由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币贷款,外币资金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正常渠道回到国内,并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的方式对上述银行指定的企业实现融资。

  在银行端,这种业务相当于一般的内保外贷,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开具保函承担或有风险,属于表外业务;但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通道,可以实现向特定企业融资的目的,同时利用融资租赁境外融资的便利,得到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增加了利润空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该类业务正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追捧的新型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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