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资产转让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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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4]127号)第七条



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

【出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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