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公司的欧盟反垄断举措

日期:2016-02-09 信源:Frank Fine 计兮点击: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决定,这可能使得在欧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面临反垄断风险。

首先,2014年9月26日,在关于氯丁橡胶卡特尔案件(案件编号C-172/12P和179/12P)的上诉程序中欧盟法院判决,尽管合资公司的母公司杜邦(DuPont)和陶氏化学(Dow Chemical)本身没有参与卡特尔行为,但他们必须为合资公司的卡特尔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核心并不在于母公司是否批准或知晓该卡特尔行为。母公司被判决承担单方责任是因为他们联合对合资公司的行为做出了决定性影响。当一家或多家母公司行使权力控制合资公司的战略和商业决定时,就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例如合资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商业计划和主要投资等。该决定性影响可能通过肯定的形式作出,也可能通过单方一票否决权的方式作出。

在上述判决的一个扩大适用中,即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高压电缆卡特尔案的决定中,其不仅判定了母公司对他们合资公司卡特尔行为负连带责任,并且其中一个母公司为高盛集团。因此,当银行和私人股权公司等财务投资者们对合资公司施加了经营性控制时,也须承担上述责任。

同时最近在2014年6月25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一份“员工工作文件”,确定“通过对象(by object)”判断反竞争行为的政策,即意味着某一行为根据其性质本身被视为具有反竞争性,而不需要证明任何反竞争性影响。该文件实际上维持了欧盟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对Expedia案件(Case C-226/11)做出的判决,并对其进行了阐述。 它阐明在“对象(object)”案件中不需要展示任何影响。毫无疑问,卡特尔也属于该类别案件中(包括价格固定、划分市场、限制产能和串标)。同样,固定纵向价格和固定转售价格也被视为属于“对象”案件的范围内,因此可以确定对于固定转售价格(RPM)行为,欧盟要比美国更加严厉。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上述措施和决定对公司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首先,它表明公司可能在不会面临过多反垄断审查(可能是因为其由拥有和控制),但它们却可能因为忽视或低估在欧盟内从事商业行为的风险而处于危险之中。事实上,他们所需要的一个严密的反垄断合规方案, 以便员工得到良好培训,知道如何避免不当行为。

此外,由于合资公司对于许多寻求进入欧盟市场的公司来说是一个惯用的交易工具,因此上述案件决定暗示着投资者必须扩大其尽职调查范围至其将共同控制的公司(例如合资公司)内潜在的现存反垄断风险—即使该公司仅仅为单纯的财务投资者。例如,反垄断顾问应当对合资协议、文件和邮件进行审阅,以确定是否有雇员已经达成了反竞争协议(或者与任何竞争者达成了不正当的合同)

上述这些欧盟反垄断发展并不妨碍公司在欧盟内进行投资。他们只是暗示了欧盟的监管环境应被视为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通过合理的措施,是有可能大幅减少、甚至排除反垄断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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