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李翔 法律那些事儿字数统计:666字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秉持实质主义的刑法解释观,以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入手,从逻辑、行为、责任、因果关系、共同犯罪、法条关系、危害结果、法律认识错误等八个方面分析认为,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的认定不需要借助“共犯”理论和对“技术中立”行为的辩驳。

作者简介:李翔,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出站,曾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工作特别助理,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家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引子:关于2016年1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及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下简称快播案),笔者看了全部的庭审笔录及这两天的各种评论,再不说几句就“憋坏了”,那真的是叫“憋得相当难受”。反正也是多一篇不多,少一篇不少。快播案件的“公审”,让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们因为在法庭调查中几个“无关紧要”的讯问问题被“断章取义”的不恰当比喻弄得有点“灰头土脸”,甚至让“检察官”有点“抬不起头”。进而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法律素养”、“知识结构”也因此饱受质疑。

我说那几个问题“无关紧要”,比如说公诉人在补充发问中问行为人“……你们已经知道你们软件特有的发布方式,相关的监管措施也有漏洞,为什么你们不转型?为什么不停用QSI这个技术?”你说你公诉人问这个干什么?人家要不要转型你管他干什么啊?人家要是回答你,“我只会干这个,我就愿意干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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