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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字的起源

租赁视界整理报道  2017-02-11 21:36:22  

租的字源演变从古至今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自小篆开始至今的简体中文写法上應該說是尤為相近。《说文解字》中租意思指的是:田賦,古代的租字更接近的是的意思。

《汉书·昭帝纪》说“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

汉桓宽《盐铁论·水旱》中也有“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穀同贾,器和利而中用。”

租(zū)

❶田赋。《汉书·文帝纪》:“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杜甫《兵车行》:“县官急索租,租税从何出!”亦泛指税收。《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司马贞索隐:“案谓军中立市,市有税,税即租也。”

❷租赁。如:出租;承租;召租;租金。《红楼梦》第四回:“偏这拐子又租了我们的房子居住。”也用为租金的略称。如:房租;月租。

❸积聚。《诗·豳风·鸱鸮》:“予所蓄租。”陆德明释文引《韩诗章句》:“租,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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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zū
〈名〉
(形声。从禾,且( jū)声。从禾,与谷物有关。本义:田赋,征收的农产品,又指按田地征收的捐税)
同本义 [feudal land tax]
租,田赋也。——《说文》
租,税也。——《广雅》
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急就篇》
租籍者,所以强求也。——《管子·国蓄》
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汉书·文帝纪》
县官急索租。——唐· 杜甫《兵车行》
当其租入。——唐· 柳宗元《捕蛇者说》
又如:租更(指田赋和践更的钱);租委(输纳的田赋);租刍(田赋);租输(上缴的田赋);租限(旧时地主规定佃户交租的期限)
赋税 [tax]
关市之租,府库之征,粟什一。——《管子》
李牧为 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响士。——《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使吏致千金与市租,请以奉宾客。——《晏子春秋》
又如:租入(缴纳的赋税);租民(纳税的人);租车(输纳租赋的车辆);租责(所欠赋税)

词性变化

租 zū
〈动〉
租赁;租用 [rent;hire]
租户于主有连姻。——《宋史·刘宰传》
又如:租头(租金,租钱);租摺(租约);租费(又叫“租金”,“租银”)租种(承租他人的土地来耕种)
征收租税 [levy taxes]
募民耕滦河旷地,十年始租。——《辽史·食货志》
积聚 [gather]
予所蓄租,予口卒暗。——《诗·豳风·鸱鴞》

常用词组

·租船 ·租地 ·租佃 ·租房 ·租户 ·租价 ·租界 ·租借 ·租金 ·租赁 ·租钱 ·租让 ·租税 ·租用 ·租约 ·租债 ·租子 
《康熙字典》

《午集下》《禾字部》 ·租 ·康熙筆画:10 ·部外筆画:5
《唐韻》則吾切《集韻》《韻會》《正韻》宗蘇切,祖平聲。《說文》田賦也。《長箋》且,古祖字。田賦用以給宗廟,故从且。《史記·孝文紀》賜天下民田租之半。 又凡稅皆曰租。《史記·馮唐傳》軍市之租。《註》謂軍中立市,市有稅,卽租也。《前漢·昭帝紀》罷榷酟官,令民得以律占租。《註》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 又《廣韻》積也。《詩·豳風》予所蓄租。 又《六書故》田中禾稭也。《正字通》豳風蓄租,對上捋荼言。租當訓禾稾。蓄謂拾取餘稾待用。 又地名。《前漢·地理志》樂浪郡夫租。 又《集韻》子余切,音苴。包也。 又《集韻》《韻會》將侯切,音諏。包裹也。《周禮·春官·司巫》蒩館。《註》或作租,音諏。
《说文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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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禾部》 ·租
田賦也。从禾且聲。則吾切
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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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一些关于融资租赁的书籍中,看到类似的说法:租赁的已经出现几千年的历史。我们一般认为租或者赁作为字出现,确实长达几千年历史,然而租和赁分开来理解的这两种活动与现代意义的租赁是不完全相同的。古代商业不发,人们获取物品除了购买之外,更多的是在一种借的行为。最早出现的租应该是用于土地或者房屋方面的税赋。这和现代融资租赁业中的动产出租和租入是有明显不同的。如今的租赁之概念是经过商业活动的不断演化才形成的当前的概念。

租赁的概念在一直都是比较模糊的,而有一些人甚至连租赁的“赁”字都不会写呢!如果连租赁的分类都分不清,定位不明,不仅租赁业的自身发展受到相当大的限制,还会严重影响的司法、监管以及税收方面。为了能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租赁信息需要相对应的对外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不同的方式对外进行披露,还会有不同的披露的效果。由于租赁的方式以及其结构千变万化,有许多概念又是从国外引进,因此要结合的特定环境给租赁进行分类,以便让公众掌握正确的披露信息。

由于的税收体系尚未完全和国际接轨,特别是按照生产型增值税而不是消费型增值税纳税的制度属于特有的。因不同类型的租赁,其税收的基数和税率都有所不同,差别甚大。为了合理纳税,需要对租赁的种类进行分类。

由于行业主管所处位置不同,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财政和税收部门,对租赁有不同的解释,对租赁的分类各有侧重,在分类过程中要符合他们的标准和要求。随着加入WTO,租赁按所有制分类发生结构性变化,租赁本身也朝创新租赁阶段发展,原来的分类方式需要不断更新和拓展。要保持动态的分类体系,使之长期保持科学、正确的健康状态。

自从引入“经营租赁”这个外来概念后,由于前期没有正确翻译,许多人把租赁和融资租赁混在一起,把租赁界搞的困惑不清,更加模糊。不仅企业不知何从,连监管部门、立法部门也很茫然。为了搞清租赁的本质,理清自相矛盾的理论,本站重新更新本栏目,让企业明晰租赁的本质,让监管部门知道如何有效监管,让立法部门制定出符合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让新来的学者能接受清晰的概念,不要用租赁疑惑人,也不要被租赁所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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