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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想法

赵文文  2017-11-02 17:05:13  租赁视界

以下是我对委托融资租赁的一些粗陋的看法,有诸多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前往论坛发帖多多指正。

1、“委托融资租赁”的定义探讨

“委托融资租赁”是指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显名委托租赁合同中委托人为第一出租人,受托人为第二出租人 ,在隐名委托租赁合同,仅受托人作为出租人。在该份合同中,委托人的身份界定为出租人,而受托人的责任仅为往来资金划转的监管和融资租赁的代理服务,并不担负出租人的角色,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融资租赁有所不同。

2、受托人的角色定位

“2.2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根据该条款,受托人对项目不承担审查责任。

“7.2.2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委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决定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13.2 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根据上述条款,受托人对承租人的还款不做保证。

3、租赁物的监管

“3.3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承租人或委托人应在租赁物显著部位上标注委托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承租人必须保持标签完好无损,受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监控或跟踪设备,承租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并保证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随时跟踪和检查。”

上述条款仅约定了了受托人在租赁物上安装监控和跟踪设备,对委托人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4、关于保险受益人

“3.12在租赁物件到达约定的设置场所时,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租赁物价值。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承租人须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委托人并协助处理相关赔偿。但保险理赔不导致委托人收益的减少,在扣除保险赔偿以外,承租人仍然需在附件的所定损失范围内赔偿委托人。”

上述条款未明确约定设备保险的受益人。

5、税费的承担

5.1 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人承担。

5.2 各方商定,委托人的年化租金收益为租赁物购入价格的10%/年,受托人的收入为承租人给付的租金扣除委托人的年化租金收益以及整个交易过程委托人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等费用后的金额(所得税自理),受托人可直接在承租人交存于受托人指定资金帐户的租金中扣除。

5.4 承租人应当将租金交存于受托人指定的资金帐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交易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等费用。

上述条款约定了由委托人承担该笔融资租赁需承担的税费,但所涉具体税费尚需其他文件进行明确。注意合同约定的年化受益为税前收益。

6、对资金收益提取的限制

5.3 受托人会将委托人每天的租金收益在委托人在网络平台,域名为 www.tjrzzl.com  处平台上的个体页面上进行更新,但受托人并不实际将租金转入委托人账户,委托人需在网络平台,域名为 www.tjrzzl.com  处提交要求租金收益提现的要求,之后受托人将在委托人提出要求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结算至申请日的租金收益按照约定的租金收益计算方式计算的金额转入委托人在平台的账户,委托人每月只有一次要求受托人提现的权利,且租期开始后的首个30日不能提出提现申请。

需注意根据该条款,承租人每月的租金支付由受托人收取,受托人不直接划转委托人,如委托人提取当月租金,租金不能时时支付,结算日为T+2。

7、处置租赁物的时点要求

5.5 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月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8、保证金的监管

6.2 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受托人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资金帐户。

该条款未对保证金的收益分配做出约定,未明确承租人存放于受托人处保证金的监管

9、合同解除权

8.1 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的计划还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8.2 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8.3 受托人有权在租赁期开始后的X天后的任何时间,在平台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受让租赁物的请求,受让的价格为委托人的租赁物的购入价格,委托人必须同意。

根据该条款,合同对承租人的解除权附条件,但未对受托人的随时解除权做出任何限制。

15.2 融资租赁期间(起租日起 日内除外),委托人有权转让其名下的租赁物,但是只能在网络平台,域名为 www.tjrzzl.com  处公开挂牌转让给该平台的会员,并按照该平台的相关规则进行转让,如果在公开挂牌X天后仍未售出的,将由指定公司进行统一按照租赁物的购买原价进行收购,平台就该交易收取转让价格X%的手续费。

该条款约定了委托人出让租赁物的途径及承租人的回购义务及转让手续费的收取

10、其他

该《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以往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他配套文件均需须相应予以注意,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为特定多人,“动产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处理,买卖行为增值税的缴纳为不特定多数人等等诸如此类均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我司合作此种平台企业,上述诸点均应予以争取和关注。

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很多新的交易模式不断出现,不论对未来债权进行商业保理、股权出让进行众筹模式、盘活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各种金融创新,总体上仍不出离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主体即可进行界定,新的融资途径或拓宽企业的融资途径,或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但资金流终究还需依托企业的营收作为支撑和后盾。

以上诸点为我对《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粗陋看法,可能很多想法还不很成熟,请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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