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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常见法律问题

阮霭倩律师  2017-03-14 11:21:11  星瀚律所

1. 融资租赁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般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都会约定承租人应当负责投保交强险等保险,但通常会约定投保期限为租赁期间。那么,一旦租赁期限届满后,其实双方对于投保是没有约定的。如果车辆或车牌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一旦承租人驾驶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作为共同被告被迫应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车机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该类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

2. 是否有判令融资租赁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判例?

在福州市中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号:(2014)榕民终字第2012号)中,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公司虽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该车辆系用于租赁,使用人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并无过错,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同年,在北海市中院审理的案件亦有相似判例(案号:(2014)北民一终字第354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后,判决不予支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

但是,也有判令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判例。例如,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案号:(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734号)融资租赁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案例中,法院认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融资租赁公司仍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故其对租赁车辆交强险脱保存在过错。

3. 有人说,车牌会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障碍,为什么?

根据2014年9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在用非经营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客车额度不得擅自转让。此后,上海市人民又于2016年6月16日印发了一份《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1.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变更的;2.其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3.因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以上两份规定的相继发布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造成障碍。

4. 如果车辆和牌照均由承租人提供,因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牌照在融资租赁期间转让登记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下,此后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但因政策原因无法重新变更登记回承租人,此种情况下会怎么办?

如果已约定牌照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则车牌的使用权仍归属承租人所有。因政策原因导致牌照无法过户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即使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后合同义务,因为政策原因牌照过户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法院依然会驳回起诉。在上海市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案号:(2016)02民终1327号),法院认定,车辆使用额度是不得擅自转让,必须通过统一的拍卖平台拍卖,故所涉车辆(含牌照)过户且返还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

5. 承租人在车牌无法过户回来的情况下,会否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成立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车牌无法过户客观上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很有可能据此提出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请求。如果因此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果无法返还原物,承租人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损失赔偿。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案件(案号:(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984号)中,法院认定客观上涉案车辆及上海牌照无法返还。审理中,承租人撤回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返还原物的请求,仅要求赔偿损失。融资租赁公司认为,即便要赔偿,应当按照2014年10月13日涉案车辆及牌照转让登记时的价值来计算,对此原告同意。法院依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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