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网站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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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网站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答复
7 R' P: r+ d( A9 x问:某公司拟用已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与资质合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 L& F$ S3 a+ f/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3 Q; @' q2 ?% O《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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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2 Z/ ]+ r2 S3 u  m前半句回答很敞亮,认可总局13号公告的相关内容,尤其是“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这一核心,但是提问人要求明确的高尔夫球场回租实付符合13号公告却没有正面回复。后半句回答云山雾罩,强调如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需要依法缴纳土增税,但又没有解释这一征税范围是否涵盖不动产的上述回租行为。但根据字里行间推测,似乎回答者还是倾向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不适用于13号公告,需要征缴土地增值税。实务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一些管网作为标的进行回租,多回避不动产而签订动产租赁合同,似乎也是为了回避包含土增税在内的相关争议。5 U) Q" V* s! A*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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