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键词股权,融资

一、厘清股权众筹监管脉络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证监局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致函各地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一石激起千层浪。

大家应该都记得,去年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及融资计划书必须备案外,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不得公开发行,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并且设定了包括“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合格投资者门槛。这个征求意见稿当时在行业内引起比较大的争议,很多人说这背离众筹的宗旨。

这次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明确将股权众筹界定为“公开”、“小额”的股权融资。又有很多人质疑,这次是不是步子一下子又迈得太大了?

其实,在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当时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就有解释称,“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很明显,证券业协会的征求意见稿只是针对“私募股权众筹”的自律管理规则。

这次的指导意见出台后,证监会在7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说,“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一些地方的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不属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紧接着,在7月29日,证券业协会网站正式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将“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纳入“场外证券业务”范畴,并被要求纳入备案管理。

所以,很明显,正确的“解毒”姿势应该是,股权众筹包含“私募股权众筹”和“公募股权众筹”。当然,这两个提法是有偏差的,后面我会讲到。

“私募股权众筹”的特点的是面向特定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门槛,也就是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股权众筹”采用备案制,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众筹”的现有主要法律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备案管理办法。其中,征求意见稿还未落地,而备案管理办法将在9月1号生效施行。根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众筹采用备案制,众筹平台在发行首个产品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反之,根据证监会的界定,“公募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强调的是公开和小额。“公募股权众筹”将采用牌照制,由证监会发放牌照进行管理。公募股权众筹的现有主要法律依据就是这次的指导意见。

此外,在今年4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在正式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同时,也提出“允许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

Tags:股权 融资
已有人阅读 | 参考资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 | 作者:郭里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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